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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電話馬上辦、無須用戶跑一趟。 |
可利用電話申辦案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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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項目 |
服務說明 |
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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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 用 |
限以用戶無舊欠水費且停用期間未超過二年可電話申請恢復用水,復用應繳之復水費用及未足期水費,併第一期水費計收。(受停水處分之用戶仍請親自到當地服務所、營運所繳清欠費辦理復水) |
當地服務所、營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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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證明 |
電話申請各項用水繳費證明。 |
當地服務所、營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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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證明 |
電話申請用水設備裝置日期證明 |
當地服務所、營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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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通訊地址變更 |
當地服務所、營運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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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申請時請告知水號或用水地址,並提供申請人姓名、身分證號碼、電話、通訊地址等資料俾為代填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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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電話申辦資料如有疑義或不明,經本公司聯繫補正資料,請配合提供補正;不願提供者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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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各服務所、營運所電話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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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7/1日起參訪人數:31732356 今日日期:2012/5/17 更新日期:2012/5/16
[便民信箱] TEL:04-2224-4191 FAX:04-2224-4201 地址:40455 台中市雙十路二段2-1號 免費服務專線:1910(台北市請撥02-89780837)
營業時間:上午8時-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除少數偏遠地區營運所中午不收費,詳細請連結服務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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