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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河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優惠水費減收率自收費月113年4月份起調整為35%

發布日期: 2024/08/19

本公司依據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承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委託隨水費附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後繳交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納入其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運用,依水利署函示如保護區附徵收入發生不敷使用之狀況時,本公司應適時於下期計費開單起調整其優惠比例。

「基隆河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自110年底起因代徵收回饋費逐年降低,致持續發生回饋費不足支應優惠水費情事,於收費月113年4月份起將優惠水費減收率由40%調降至35%。(113年1月17日經水事字第113530112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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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8-19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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