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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園規定

澄清湖風景區規定:

  1. 園區開放時間:上午6時至下午5時30分(售票至下午5時)。
  2. 園區休園時間:每逢星期一休園一天(含晨間運動時段,惟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非假日實施)。
  3. 半票優惠:年滿65歲以上遊客、6歲以上12歲以下兒童、軍人、警察、下午5時以後進入者(中秋夜除外)。
  4. 免費優惠:高雄市民持國民身分證者(本人免費,車輛購票;鳥松區民,人車免費)、志工持志工榮譽卡者(本人免費,車輛購票)、身心障礙者持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本人及陪同1人、持導遊職業證者、持澄清湖忠靈塔骨灰奉厝證者、6歲以下兒童。
  5. 優惠人員請持證件正本。
  6. 入園人數採「定額總量管制」,每日以7,000人為原則,高雄市民免費入園限額5,000人,以園區入口處之看板做為管制人數之依據。
  7. 每日關園後實施清園,非園方或工作人員,不得於非開放時間在園區內逗留。
  8. 本園區依據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四維環土字第1000074600號函,公告澄清湖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為維護環境生態及水質安全請遵守禁止釣魚捕撈、戲水、放生、禁止攜帶貓狗等動物進入、傾倒廢棄物、隨地便溺、丟置垃圾或其他污染水源及破壞環境之行為。
  9. 本園區為空氣品質淨區,民國88年6月30日以前出廠之柴油大客車及民國92年12月31日以前出廠之二行程機車(取得排放檢驗合格者除外),請勿進入園區。
  10. 本園區禁止辦理選舉造勢活動及政治性集會。
  11. 各機關、團體、企業或個人使用本園區場地辦理活動,須事先取得園區管理單位同意,並於活動前繳付場地使用費及活動清潔維護費後始得辦理。
  12. 烤肉區清潔維護費每爐新台幣150元,請於活動當天至大門售票處購票。為維護公共安全避免發生危險,請勿於烤肉爐台以外地方生火煮食,每爐限8人使用。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各機關、團體、企業或個人於澄清湖觀光區辦理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條
各機關、團體、企業或個人於澄清湖觀光區(以下稱本園區)辦理各項活動,須取得澄清湖觀光區管理單位同意,並於活動前繳清費用後始得辦理。
第二條
辦理一天活動者,請於活動10天前,將活動企劃書送請澄清湖觀光區管理單位審核,並經同意後始得辦理。
第三條
辦理兩天(含)以上活動者,請於活動開始45天前,將活動企劃書送請澄清湖觀光區管理單位審核同意,並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簽訂契約後始得辦理。
第四條
收費標準:
  1. 各機關、團體、企業或個人於本園區辦理活動,須依澄清湖觀光區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繳付場地使用費
    及活動清潔維護費。
  2. 高雄市政府暨所屬機關辦理之活動,確屬公益性質者,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但需收取活動清潔維護費。
  3. 各型車輛仍應依本園區售票辦法規定,繳付停車費。
前項所稱之公益性質活動,係指單純與公共利益有關而不涉及其他目的且為非營利性質者,例如扶助老弱之慈善活動、宣導疾病防治、交通安全、政令宣導等活動。
第五條
限制措施
  1. 本園區為水源保護區,活動不能有污染水源之行為,並應符合公序良俗及相關法規。
  2. 為維護環境及水質安全,入園活動人數上限依園區「定額總量管制」規定,每日不得逾園區最大容量。
  3. 本園區禁止辦理選舉造勢活動及政治性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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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2-13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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