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開放日期:
自民國95年11月1日起,正式接受預約申請,有條件開放參觀。
第二條 |申請對象資格:
機關、學校或團體,每批次以30人為限。
第三條 |申請方式:
採預約申請方式辦理,申請者應於預定參觀期日之7日前,逕向『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業務課』(地址:桃園市平鎮區水廠路150號,TEL:03-4643131轉403)提出書面申請。
第四條 |申請參觀之時段:
以管理機關之正常上班日為限,並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為申請參觀時段,每一參觀案件,以不超過2小時為原則。
申請之核定:
由管理機關『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逕予核定及通知申請者。
第五條 |參觀之方式:
申請者應於核定之時間內,洽請管理機關派員引導。
第六條 |其他事項:
預約成功後,若未能如期前來,請於原訂參觀日期前2天來電告知,否則恕不受理該單位再次之預約申請。
原訂參觀日期如遇有颱風等天災時,管理單位有權通知已申請許可參觀者更換參觀日期。預約申請。
為預防閒雜人隨意進入本設施發生意外,並確保供水之安全,非上班日及未經申請核定之參觀時段,不予開放參觀。
參觀者應接受管理機關之引導及管制,並保持場地清潔,對不服管制配合者,管理機關有拒絕參觀之權利。
申請者(或領隊、負責人)對於屬員應加予管束並自負安全責任,不得藉故參觀中所發生之一切情事,而要求管理機關賠償或負責。
若為小朋友團體參觀,請每20人至少有兩位大人隨行,若家長攜帶「學齡前小朋友」一同前來,請隨時把孩子帶在身邊,並注意安全。
於未正式開放參觀前,各機關、學校或團體若因教學或研究上之需要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另案申請參觀。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告日生效。
自民國95年11月1日起,正式接受預約申請,有條件開放參觀。
第二條 |申請對象資格:
機關、學校或團體,每批次以30人為限。
第三條 |申請方式:
採預約申請方式辦理,申請者應於預定參觀期日之7日前,逕向『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業務課』(地址:桃園市平鎮區水廠路150號,TEL:03-4643131轉403)提出書面申請。
第四條 |申請參觀之時段:
以管理機關之正常上班日為限,並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為申請參觀時段,每一參觀案件,以不超過2小時為原則。
申請之核定:
由管理機關『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逕予核定及通知申請者。
第五條 |參觀之方式:
申請者應於核定之時間內,洽請管理機關派員引導。
第六條 |其他事項:
預約成功後,若未能如期前來,請於原訂參觀日期前2天來電告知,否則恕不受理該單位再次之預約申請。
原訂參觀日期如遇有颱風等天災時,管理單位有權通知已申請許可參觀者更換參觀日期。預約申請。
為預防閒雜人隨意進入本設施發生意外,並確保供水之安全,非上班日及未經申請核定之參觀時段,不予開放參觀。
參觀者應接受管理機關之引導及管制,並保持場地清潔,對不服管制配合者,管理機關有拒絕參觀之權利。
申請者(或領隊、負責人)對於屬員應加予管束並自負安全責任,不得藉故參觀中所發生之一切情事,而要求管理機關賠償或負責。
若為小朋友團體參觀,請每20人至少有兩位大人隨行,若家長攜帶「學齡前小朋友」一同前來,請隨時把孩子帶在身邊,並注意安全。
於未正式開放參觀前,各機關、學校或團體若因教學或研究上之需要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另案申請參觀。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告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