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發布日期: 2021/03/05

經濟部所屬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本部97年8月1日經政字第09704323080號函頒 
本部99年8月16日經政字第09904323470號函修正  
1、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施政、鼓勵敬業服務、保障員工權益,爰參據行政院頒「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部所屬員工:指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構)之全體員工。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五)民俗節慶:指國人傳統民俗節日或慶典。 
(六)受贈財物:指員工與他人間,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收受財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利益。 
(七)飲宴應酬:指員工接受他人邀請之飲宴招待或其他應酬活動。 
(八)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三、本部所屬員工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四、本部所屬員工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五、本部所屬員工遇有受贈財物時,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首長或其授權者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將受贈物送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職務無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首長或其授權者,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作出以市價全額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奉首長或其授權者核定後執行。 
六、下列情形推定為本部所屬員工之受贈財物: 
(一)以員工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其他第三人名義收受而轉達員工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七、本部所屬員工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係偶發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員工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不得參加。 
八、本部所屬員工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本部所屬員工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九、本部所屬員工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十、本部所屬員工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首長或其授權者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十一、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構)辦理民俗節慶員工聯誼活動,不得邀請「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參加;但屬公務禮儀或業務聯繫確有必要者,經簽報首長或其授權者,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得邀請之。 
十二、本部所屬員工遇請託關說事件,應於三日內簽報首長或其授權者及知會政風機構,並準用「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有關規定處理。 
十三、本部所屬員工遇廉政倫理事件發生時,除情況特殊得逕以口頭方式報備知會外,應詳填「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簽報知會(登錄)表」(格式如附表),得先送請直屬單位(部門)主管核章及知會政風機構,再陳請首長或其授權者核閱後,自存並影送政風機構登錄備查。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受理贈受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 
十四、本部所屬員工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十五、本部所屬員工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逾新臺幣五千元。 
本部所屬員工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本部所屬員工參加第一項活動,除公務機關(構)外,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首長或其授權者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十六、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首長或其授權者之規定,於機關(構)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十七、本部所屬員工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部門)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十八、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受理諮詢業務,如有疑義得送請直屬之上一級政風機構處理。 
十九、本規範所定應由政風機構處理之事項,於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二十、本部所屬員工拒收餽贈、拒絕不當飲宴應酬、拒受請託關說或其他嚴守廉政倫理規範行為,經查證屬實且足堪廉能表率者,視其情節研議敘獎。 
二十一、本部所屬員工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點閱:1032
更新時間:2021-03-05 10:04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