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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類設施維護管理執行情形

發布日期: 2023/12/01


  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每 2~4 年 檢查1 次(依建物類別、規模而定)。
  2. 昇降設備: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每年安全檢查 1~2 次(依建築物年限而定)。
  3. 消防設備:依「消防法」、「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每年檢修 1次。
  4. 高低壓電器設備: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每半年檢驗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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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12-01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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