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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檢舉人身分遭檢方起訴

發布日期: 2021/03/03

自來水公司第0區管理處林姓技術士,涉嫌洩漏水案件檢舉人的身分,導致被檢舉人找上檢舉人並出言恐嚇,花蓮地檢署偵查終結,以瀆職罪起訴林姓技術士,具體求處七個月有期徒刑。 這名林姓技術士是責供水裝修業務,依規定可受理違章用水的檢舉,他若受理檢舉,必須儘速陳報稽查業務的承辦人,並對檢舉人資料、檢舉竊水地點等內容保密。然而,林姓技術士在受理一件秀林鄉水源村的竊水檢舉案件後,竟告知被檢舉人有關檢舉人的身分資料,導致被檢舉人找檢舉人理並出言恐嚇。 自來水公司員工應將「有關檢舉竊水案件資料」列為機密事項,受理檢舉竊水(違章用水)案件,須依公司「業務處理要點」辦理-「密告檢舉之竊水案件,無論書面或口頭均予受理,並將檢舉人之姓名、住址、檢舉之竊水地點及情況記載於『受理密告竊水案件登記簿』,以密件妥為保管,並轉載於受理密告竊水案件處理表,分交有關人員處理。」 另須依據公司「取締違章用水保密注意事項」辦理:1.受理檢舉單位對檢舉人如需訪問查證時,應以秘密方式為之。2.發給檢舉人獎金應秘密行之,不得對外宣揚或發布消息,檢舉人如同意以真實姓名具領者,各單位仍應予以保密,如不願以真實姓名具領者,得以化名請領。3.各級單位承辦及有關人員對於檢舉案件在未查實核定執行取締前,須嚴守秘密,如有洩漏,應追究洩密責任。 自來水公司「落實檢舉人身分保密實施要項」略為:1.公文簽辦過程應避免記載足以辨識檢舉人身分之相關文字或內容(如:據貴會會員、貴單位同仁、同棟鄰居反映等字眼)。2.具名檢舉案件函覆處理結果時,應予分函辦理,避免將檢舉人及被檢舉人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或併列時檢舉人欄位僅書名「檢舉人」字樣。3.函復檢舉人信件,不得使用印有機關名稱字樣之外封套,以避免於郵遞過程中遭他人窺知檢舉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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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3-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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