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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水1600元 罰帶捐得付39萬

發布日期: 2021/03/03

從消防栓竊取價值約1600元的水,連罰帶捐得付出近40萬元,真是因小失大!去年9月中旬,宜蘭縣經營某橡膠加工廠的張姓負責人,為了測試所生產的橡膠水囊穩定性及會不會滲漏,竟涉嫌夥同劉、林、何姓等員工,連續3天趁著深夜打開路邊消防栓取水使用,被巡邏員警發現,依竊盜罪嫌移送。 經台灣自來水公司計算,張某等人共竊取了14萬2000公升自來水,換算水費約1600元;價值不高,後果卻相當嚴重,水公司不僅求償水費,另外還依自來水法追溯3個月至1年水費,核算後向張某等人追繳26萬9000多元。 問題還沒結束,因張某等人觸犯加重竊盜罪,宜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4人8個月至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雖同意緩刑,代價是張某等人必須捐給2個指定公益團體各6萬元;包括自來水公司追溯水費及捐錢給公益團體,總計得付出近40萬元,代價真的不輕! 「自來水法」第98條明訂: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在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上取水者。 二、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 三、毀損或改變量水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法致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者。 四、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開啟消火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防需要而開啟不在此限。 「自來水法」第71條明訂:自來水事業對於竊水者,依其所裝之用水設備及按自來水事業之供水時間暨當地供水狀況,追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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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3-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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