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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用水設備新裝(受理新裝用水申請)

發布日期: 2024/04/19

申辦項目 用水設備新裝(受理新裝用水申請)
申辦方式 ■臨櫃申辦
受理單位 各區管理處服務(營運)所
處理期限 臨櫃申辦(即辦)
法規依據 本公司營業章程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
應備證件 (一)普通用水:
1.用水設備工程申請書、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應附受委託承做內線用水設備之自來水管承裝商加入水管公會及會員會籍證明。)
2.申請人 (用水人) 身分證影本及簽章。
3.申請裝設建築用水設備內線圖 (若未先預審者需補審)
4.接水證件:
(1)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及經內政部指定區域當地公布實施日期以後之建築物,附下列文件之一: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房屋所有權狀。
.建築物完工證明。
.未實施建管地區建築物證明。
.當地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同意接水函件。
(2)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及經內政部指定區域當地公布實施日期以前之建築物,附下列文件之一:
.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築物登記證明。
.戶口遷入證明。
.完納稅捐證明。
.繳納水電費收據或證明。
.當地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同意接水函件。
5.用戶外線如需通過他人之土地、房屋或接用他人所有水管者,應由申請人事先取得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或切結書。
6.委託申請者,受託人需查填及核對相關資料 。
7.於105年1月21日(含)以後開工之建案,使用經濟部函頒「用戶用水設備引用國家標準總號及名稱」項目者,於申請接水前須提供水管管材之國家標準之證明文件(例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正字標記證書等),惟如為影本,則須加蓋建築師、專業技師或起造人之印章。
(二)工程臨時用水:
1.用水設備工程申請書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
2.申請人 (用水人) 身分證影本及簽章。
3.建築執照或工程契約封面
4.申請位置圖 (原則以地籍圖套繪)。
5.各種異動服務申請書。
6.繳交臨時用水保證金或附清繳水費保證書 (本項可於啟用前補辦)。
7.外線如有經過他人土地,需附使用私有地同意暨切結書或切結書。
(三)農地空地臨時用水:
1.用水設備工程申請書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
2.申請人(用水人)身分證影本及簽章。
3.申請位置圖(原則以地籍圖套繪)並填寫申請用途。
4.照片2張(指界空地範圍及表位位置)。
5.繳交臨時用水保證金或附清繳水費保證書(本項可於啟用前補辦)。
6.外線如有經過他人土地,需附使用私有地同意暨切結書或切結書。
7.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如謄本使用地類別為(空白),需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8.依申請用途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109年9月17日以後向台電申請用電證明(如無則依本公司空地臨時用水辦理)。
9.用戶新裝切結書(如無法取得核准文件或用電證明,則需填寫「農地空地臨時用水」切結書)。
所需費用 每戶服務費500元,工程費及路面修復費用另計。
備註 1.新裝作業流程說明: 受理→設計勘查估算工程費檢驗試壓(4天)→通知申請人繳款→申請人繳納工程款→申請挖路許可→接獲路權單位核准挖路許可→工程施工(8天)→結算(2天)→申請啟用→裝表。
2.本公司110年9月17日台水營字第1100030764號公告修正「住宅類用戶新裝用水設備蓄水池及水塔合計容量基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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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4-04-19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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