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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業務

可利用電話申辦案件項目

申辦項目

服務說明

受理單位

復用

限以用戶無舊欠水費且停用期間未超過二年可電話申請恢復用水,復用應繳之復水費用及未足期水費,併第一期水費計收。(受停水處分之用戶仍請親自到當地服務所、營運所繳清欠費辦理復水)

當地服務所、營運所

裝置證明

電話申請用水設備裝置日期證明

當地服務所、營運所

取消扣繳帳號

電話申請取消

當地服務所、營運所

通訊地址變更

水費帳單係以裝置地址郵寄,倘需變更郵寄地址請提供水號、用水名義人,即可電話申請。自本期或下期起帳單將寄至通訊地址。

當地服務所、營運所

電子帳單申請

請提供水號、用水名義人、 e-mail 信箱即可電話申請,水費帳單自本期或下期起採電子帳單,不再寄送紙本帳單。

當地服務所、營運所

電話申請時請告知水號或用水地址,並提供申請人姓名、電話、通訊地址等資料俾為代填申請書。
申請人電話申辦資料如有疑義或不明,經本公司聯繫補正資料,請配合提供補正;不願提供者不予受理。

點閱:20517
更新時間:2023-01-10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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