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處理費
發布日期: 2024/10/04
一、什麼是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簡稱清除處理費)?
政府基於使用者或污染者付費原則,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應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居民徵收費用,附徵費率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清除、處理成本變動情形公告調整之。
二、法源:【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
三、主管及執行機關:【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
四、本公司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代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清除處理費每度單價:
政府基於使用者或污染者付費原則,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應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居民徵收費用,附徵費率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清除、處理成本變動情形公告調整之。
二、法源:【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
- 前項費用之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徵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定之。
- 第一項徵收費用之數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訂定公告之。
三、主管及執行機關:【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
-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四、本公司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代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 環境部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該辦法第11條委託本公司代徵清除處理費,並將所收費用匯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依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4條第2項,清除處理費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詳情請逕洽執行機關。
- 清除處理費隨水費代徵計算方式:按用水量計算,即清除處理費=用水量(不含分攤度數)*各縣市公告之徵收費率。(金額角以下四捨五入)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清除處理費每度單價:
縣市 | 清除處理費每度單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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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 | 已隨垃圾袋徵收,免隨水費代徵。 |
2.台中市 | 每度3.7元 。 |
3.基隆市 | 每度3.7元 。(該市為回饋信義區天外天垃圾衛生掩埋場周邊9個里、外圍11個里及中正區新豐里、新富里垃圾場附近居民,自來水用戶按該市規定減徵方式辦理徵收) |
4.台南市 | 每度3.7元 。 |
5.高雄市 | 每度4.1元。 |
6.新竹市 | 每度3.7元 。 |
7.新竹縣 | 每度4.0元 。 |
8.苗栗縣 | 每度3.7元 。(97年5月1日起更新) |
9.雲林縣 | 斗六市、斗南鎮、虎尾鎮、西螺鎮、北港鎮、古坑鄉、大埤鄉、林內鄉、元長鄉、口湖鄉、水林鄉:每度3.7元。 土庫鎮、莿桐鄉、二崙鄉、崙背鄉、東勢鄉、褒忠鄉、四湖鄉:每度2.9元。 臺西鄉、麥寮鄉:每度1.33元。 |
10.台東縣 | 每度4.1元。(依據臺東縣政府106年1月23日府授環廢字第1060000297號函公告) |
11.澎湖縣 | 每度2.9元 。 |
12.彰化縣 | 每度3.7 元。 |
13.嘉義市 | 每度3.7 元。該市為回饋廢棄物處理廠當地及相鄰里居民,依「嘉義市公有廢棄物處理廠營運回饋自治條例」:湖內里免徵,興安里、光路里、獅子里、紅瓦里減徵40%(每度為2.2元)。 |
14.嘉義縣 | 每度3.7元 。 |
15.屏東縣 | 每度4元。 |
16.桃園市 | 每度3.7元。 |
17.花蓮縣 | 花蓮市、吉安鄉、瑞穗鄉、富里鄉、卓溪鄉、秀林鄉、新城鄉、壽豐鄉每度4元(為回饋垃圾場附近居民,吉安鄉光華村免徵清除處理費)。鳳林鎮、光復鄉、玉里鎮、萬榮鄉、豐濱鄉每度3.1元。 |
18.南投縣 | 每度3.7元。 |
19.宜蘭縣 | 每度4.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