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租賃糾紛致用水名義人已申辦停用,嗣後承租人要求復用時,如何辦理?
發布日期: 2021/11/10
依據本公司73年8月1日台水營字第21292號函:鑑於自來水為生活必需品,出租人與承租人雖發生租賃糾紛,但承租人尚未將租賃之房屋遷讓交還出租人前,仍有權使用該房屋,出租人為迫使承租人遷出,聲請廢止用水,自屬不合法,承租人要求復用,本公司應准其復用。
圖:自由時報網路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