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25/03/12
本公司自民國63年成立迄今水價已調整過4次,現行水價距離上次(第4次)獲准調整已逾30年。茲說明歷次水價調整情形如下:
1.第1次調整
民國63年3月擬定,依64年度預算為基礎計算,原擬自63年8月份起實施,水費分7段,投資報酬率訂為10%,平均單位水價為3.6元;經奉核定3.3元,分6段計價,自64年元月份起實施。
2.第2次調整
民國66年12月擬定,依66年度決算為基礎計算,原擬自68年7月份起實施,水費分7段,投資報酬率訂為8%,平均單位水價為4.98元;經奉核定4.95元,分6段計價,並停收水表租金,自68年7月份起實施。
3.第3次調整
民國70年7月擬定,依69年度上期結算,推算70年度決算為基礎計算,原擬自70年8月份起實施,水費分6段,投資報酬率訂為7%,平均單位水價為6.91元;經奉核定6.6元,分6段計價,自71年元月份起實施。
4.第4次調整
民國79年2月擬定,依78年度決算為基礎計算,原擬自79年7月份起實施,為避免浪費用水及鼓勵節約用水,將原採累退計費之第五、六段併入第四段計價,投資報酬率訂為7%,平均單位水價為9.17元/立方公尺。經奉核定分2階段實施,第1階段調整將用戶數最多之20公厘口徑水表用戶,每月基本度由20度調低為16度,平均單價8.25元/立方公尺,並自80年8月份起實施;第2階段調整將20公厘口徑水表用戶,每月基本度由16度再調低為8度,平均單價9元/立方公尺,原核定自81年7月份起實施,惟未獲省議會同意,延至83年7月份起實施。
5.取消基本度改收基本費
(1)基本費之意義
用戶申請裝用自來水後,本公司必須每天24小時,維持量足、質優之自來水供其隨時使用,換言之,用戶無論是否用水,本公司均需支付基本營運所需之人事費、管線設備維護費、折舊、利息等固定費用,以維持持續供水狀態。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基本營運費用(固定費用)應由用戶分擔。
(2)民國86年5月1日起,本公司取消基本度,改採基本費計價方式,單位水價不變。因原以「基本度數」範圍內收取基本費之制度,致部份用戶產生「不用白不用」心態,造成用水浪費,有違政府鼓勵節約用水之政策,故於85年5月27日經省議會第67次省政會討論通過,省府以86年4月25日86府建6字第42984號函本公司:經報內政部同意備查。本公司於86年5月1日起取消基本度,改以基本費計價方式收取水費。
6.現行水價
用戶應繳之總水費,包括基本費及實際用水量按分段水費價目計收之水費。目前水價係依經濟部93.1.30經授水字第09320220520號函核准增列水表口徑350及400公厘以上之基本費計收標準暨經濟部96.7.12經水字第09600577790號函核准修正水價由外加5%營業稅改為內含計算(目前水費價目詳表1及表2)。
表1:水費價目表(1)基本費
水表口徑 (公厘) |
月基本費 (元/月) |
水表口徑 (公厘) |
月基本費 (元/月) |
---|---|---|---|
13 |
17.85 |
150 |
5,301.45 |
20 |
35.70 |
200 |
10,531.50 |
25 |
66.15 |
250 |
18,599.70 |
40 |
196.35 |
300 |
29,184.75 |
50 |
357.00 |
350 |
41,626.20 |
75 |
963.90 |
400以上 |
58,119.60 |
100 |
1,909.95 |
|
|
備註:本表內含營業稅。
表2:水費價目表(2)分段水費價目
段 別 |
月用水量 (立方公尺) |
單價 (元/立方公尺) |
---|---|---|
第一段 |
1-10 |
7.350 |
第二段 |
11-30 |
9.450 |
第三段 |
31-50 |
11.550 |
第四段 |
51以上 |
12.075 |
備註:本表內含營業稅、1度水=1立方公尺。
本公司自民國63年成立迄今水價已調整過4次,現行水價距離上次(第4次)獲准調整已逾30年。茲說明歷次水價調整情形如下:
1.第1次調整
民國63年3月擬定,依64年度預算為基礎計算,原擬自63年8月份起實施,水費分7段,投資報酬率訂為10%,平均單位水價為3.6元;經奉核定3.3元,分6段計價,自64年元月份起實施。
2.第2次調整
民國66年12月擬定,依66年度決算為基礎計算,原擬自68年7月份起實施,水費分7段,投資報酬率訂為8%,平均單位水價為4.98元;經奉核定4.95元,分6段計價,並停收水表租金,自68年7月份起實施。
3.第3次調整
民國70年7月擬定,依69年度上期結算,推算70年度決算為基礎計算,原擬自70年8月份起實施,水費分6段,投資報酬率訂為7%,平均單位水價為6.91元;經奉核定6.6元,分6段計價,自71年元月份起實施。
4.第4次調整
民國79年2月擬定,依78年度決算為基礎計算,原擬自79年7月份起實施,為避免浪費用水及鼓勵節約用水,將原採累退計費之第五、六段併入第四段計價,投資報酬率訂為7%,平均單位水價為9.17元/立方公尺。經奉核定分2階段實施,第1階段調整將用戶數最多之20公厘口徑水表用戶,每月基本度由20度調低為16度,平均單價8.25元/立方公尺,並自80年8月份起實施;第2階段調整將20公厘口徑水表用戶,每月基本度由16度再調低為8度,平均單價9元/立方公尺,原核定自81年7月份起實施,惟未獲省議會同意,延至83年7月份起實施。
5.取消基本度改收基本費
(1)基本費之意義
用戶申請裝用自來水後,本公司必須每天24小時,維持量足、質優之自來水供其隨時使用,換言之,用戶無論是否用水,本公司均需支付基本營運所需之人事費、管線設備維護費、折舊、利息等固定費用,以維持持續供水狀態。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基本營運費用(固定費用)應由用戶分擔。
(2)民國86年5月1日起,本公司取消基本度,改採基本費計價方式,單位水價不變。因原以「基本度數」範圍內收取基本費之制度,致部份用戶產生「不用白不用」心態,造成用水浪費,有違政府鼓勵節約用水之政策,故於85年5月27日經省議會第67次省政會討論通過,省府以86年4月25日86府建6字第42984號函本公司:經報內政部同意備查。本公司於86年5月1日起取消基本度,改以基本費計價方式收取水費。
6.現行水價
用戶應繳之總水費,包括基本費及實際用水量按分段水費價目計收之水費。目前水價係依經濟部93.1.30經授水字第09320220520號函核准增列水表口徑350及400公厘以上之基本費計收標準暨經濟部96.7.12經水字第09600577790號函核准修正水價由外加5%營業稅改為內含計算(目前水費價目詳表1及表2)。
表1:水費價目表(1)基本費
水表口徑 (公厘) |
月基本費 (元/月) |
水表口徑 (公厘) |
月基本費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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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7.85 |
150 |
5,301.45 |
20 |
35.70 |
200 |
10,531.50 |
25 |
66.15 |
250 |
18,599.70 |
40 |
196.35 |
300 |
29,184.75 |
50 |
357.00 |
350 |
41,626.20 |
75 |
963.90 |
400以上 |
58,119.60 |
100 |
1,90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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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表內含營業稅。
表2:水費價目表(2)分段水費價目
段 別 |
月用水量 (立方公尺) |
單價 (元/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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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 |
1-10 |
7.350 |
第二段 |
11-30 |
9.450 |
第三段 |
31-50 |
11.550 |
第四段 |
51以上 |
12.075 |
備註:本表內含營業稅、1度水=1立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