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作業說明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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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預約) | 因不再使用辦理廢止用水,日後如須用水時,須重新按新裝手續辦理申請。 |
1. 本項原則以房屋已拆除不須再用水者為之。 2. 本項網路申辦屬預約(填報)申請,申請人須臨櫃繳驗相關應備證件(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水費單據或提供水號/用水地址)及繳清水費。 3. 用戶請自行抄錄指針數(可來電洽詢表號),亦可以相機、手機拍攝水表指針數後,供本公司判讀數據,自抄指針數如與實際拆回指針數不符,仍須結清不足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