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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景美溪上游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優惠水費減收率自收費月113年1月份起調整為35%

發布日期: 2024/03/18

本公司依據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承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委託隨水費附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後繳交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納入其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運用,水利署函示如保護區附徵收入發生不敷使用之狀況時,本公司應適時於下期計費開單起調整其優惠比例。

「新北市景美溪上游保護區」自111年9月份起因取用水量下降及用戶數增加致節餘數為負值,於收費月113年1月份起將優惠水費減收率由40%調降至35%。(112年12月8日經授水字第112602066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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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3-18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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