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蒐集、處理、利用台端個人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四六供水與排水服務(二)○六三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三)○六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四)○七二政令宣導(五)○九○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六)○九一消費者保護(七)一五七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八)一七一其他中央政府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內部單位管理、公共事務監督、行政協助及相關業務(九)一八○其他經營公共事業(例如:自來水等)業務(十)一八一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裝置地點、通訊地址、身分證字號、電話、行動電話、e-mail等,詳如各類申請書、契約書、委託書、同意書及切結書內容所示之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或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除蒐集之目的涉及國際業務或服務外,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三) 對象:本公司及分支機構、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關(構)、與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有關或得依法提供之第三方。
(四) 方式:書面、電子文件、電話、傳真、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得向本公司申請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為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利用,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權益與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