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費及各項服務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2025/07/15
用戶用水按水表度數計算,每立方公尺為一度,因用戶事由不能抄表時,該次用水量照上次用水度數計算,於下次抄表時結算之。
水費怎麼計算:
一、水價及水費速算表:各段水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均內含5%營業稅
【86年5月1日實施,奉台灣省政府86.4.25(86)府建六字第42984號函核定,暨經濟部96.7.12經水字第09600577790號函核准修正各段水價內含5%營業稅)
水費怎麼計算:
一、水價及水費速算表:各段水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均內含5%營業稅
【86年5月1日實施,奉台灣省政府86.4.25(86)府建六字第42984號函核定,暨經濟部96.7.12經水字第09600577790號函核准修正各段水價內含5%營業稅)

二、各口徑基本費:各口徑基本費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均內含5%營業稅

說明:
1. 水費項目(基本費、用水費、營業稅)及代徵費用(清除處理費、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計算方式:
(1) 基本費=依上表各口徑基本費標準計收
(2) 用水費=各段實用度數X各段單價後加總
(例:隔月抄表實用110度=20×7.35+40×9.45+40×11.55+10×12.075=1107.75)
=全部實用度數×對應段別單價–累進差額
(例:隔月抄表實用110度=110×12.075–220.5=1107.75)
(3) 營業稅=(基本費+用水費) ÷( 1 + 5 %) × 5% (角以下四捨五入)
【如屬非營業用戶,依法不另列示】
(4) 清除處理費=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度費率 × 用水度數 (不含分攤度數)。(角以下四捨五入)
(5)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用水費(未稅價)」×附徵百分比5%。(角以下四捨五入)
(6)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度費率 × 實用度數 (包含分攤度數)。(角以下四捨五入)
2. 用戶應繳之費用包括基本費、用水費、營業稅及代徵費用,代徵費用為本公司受各主管機關委託代為徵收之費用,代收後匯繳各主管機關。
3. 市政用水及原水照總水費減50%計收。
4. 臨時用水照總水費增50%計收。
5. 違章建築臨時用水照總水費增20%計收。
6. 國中、國小之用水,基本費照上表收取,其實際用水量均按第一段單價計收。
7. 軍眷優待用水以每月用水20度以下(隔月抄表40度)部分按自來水事業奉准水價之五折計收;逾二十度部份,全價計收。
8. 總水費之計收至元為止,角以下四捨五入。
1. 水費項目(基本費、用水費、營業稅)及代徵費用(清除處理費、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計算方式:
(1) 基本費=依上表各口徑基本費標準計收
(2) 用水費=各段實用度數X各段單價後加總
(例:隔月抄表實用110度=20×7.35+40×9.45+40×11.55+10×12.075=1107.75)
=全部實用度數×對應段別單價–累進差額
(例:隔月抄表實用110度=110×12.075–220.5=1107.75)
(3) 營業稅=(基本費+用水費) ÷( 1 + 5 %) × 5% (角以下四捨五入)
【如屬非營業用戶,依法不另列示】
(4) 清除處理費=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度費率 × 用水度數 (不含分攤度數)。(角以下四捨五入)
(5)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用水費(未稅價)」×附徵百分比5%。(角以下四捨五入)
(6)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度費率 × 實用度數 (包含分攤度數)。(角以下四捨五入)
2. 用戶應繳之費用包括基本費、用水費、營業稅及代徵費用,代徵費用為本公司受各主管機關委託代為徵收之費用,代收後匯繳各主管機關。
3. 市政用水及原水照總水費減50%計收。
4. 臨時用水照總水費增50%計收。
5. 違章建築臨時用水照總水費增20%計收。
6. 國中、國小之用水,基本費照上表收取,其實際用水量均按第一段單價計收。
7. 軍眷優待用水以每月用水20度以下(隔月抄表40度)部分按自來水事業奉准水價之五折計收;逾二十度部份,全價計收。
8. 總水費之計收至元為止,角以下四捨五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