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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開之交易行為--嘉義所、斗六所、民雄所、西螺所、義竹所委外抄表工作第2次勞務採購案

發布日期: 2023/10/03

一、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嘉義所、斗六所、民雄所、西螺所、義竹所委外抄表工作」第2次勞務採購案係屬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交易行為,依本法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併同公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B.事後公開】(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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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10-03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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