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戒處理要點
發布日期: 2017/03/10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戒處理要點
本區處 92 年 7 月 31 日台水九人字第 09200229710 號函發布
本區處 99 年 12 月 27 日台水九人字第 09900088610 號函修正
本區處 101 年 11 月 14 日台水九人字第 10100080890 號函修正
本區處 105 年 09 月 26 日台水九人字第 1050054407 號函修正
一、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區處〉為執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
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相關規定,暨經濟部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戒處理要
點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戒處理要點,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區處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戒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
定行之。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區處員工相互間、員工與服務對象間、員工與來訪人員間以
及場域內來訪者間發生之性騷擾案件。
本區處員工於工作時間、工作場域外,對不特定之個人有性別工作平等法及
性騷擾防治法之情形時,經被害人向本區處申訴或警察機關移送時亦適用之
。
四、本要點所定性騷擾,其範圍包含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
二條各款情形。
五、本區處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治前點所定性騷擾行為,俾提供免受性騷擾之工
作及服務環境,並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郵政信箱或電子信箱廣納建言
;如有性騷擾或疑似事件發生時,應即時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專線電話(03-8351141)
傳真(03-8311537)
電子信箱(lee63@mail.water.gov.tw)
六、本區處應妥適利用集會、廣播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所屬員工
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於各種公務人員訓練、講習課程
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
七、本區處及所屬單位,應設性騷擾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負責處理性騷
擾申訴調查案件,申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處長任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
主席因故無法出席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處長就本區處
員工、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任之,其中女性委員不得低於二分
之一,男性委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又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及專
家學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申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本區處處長就本機關員工中遴派兼任。
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
協助外,並得向申評會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得事件者,申訴期間為一年。
第一項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申評會應作成紀錄,並
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蓋章:
(一)申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及申訴日期,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二)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申評會應通知申訴人於
十四日內補正。
九、申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申評會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並於送達
申評會後即予結案備查;屬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者,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
事由再為申訴。
十、申評會評議程序如下: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除有第十一點得不予受理之情形外,應予錄案受
理。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提申評會備查。
(二) 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召集人應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
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進行調查;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提申評會備查。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必要時,得請當事人到會或實
地進行訪談,在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提申評會評議。
(四)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事前通知當事人得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與
案情有關之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說明。
(五)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
之決定。決定成立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
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之建議。
(六)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機關(單位)依
規定辦理。
(七)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
應通知當事人,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申訴案件,應通知在地主管機關。
十一、 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符第八點程序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提出申訴逾申訴期限。
(三)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代理人。
(四)同一事由經審議決議確定。
(五)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
申評會對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申訴案件,因具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不予受理
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所在
地縣(市)主管機關。
十二、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案件內
容應予保密,違反者,召集人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簽報
處長依法懲處並解除其聘(派)兼。
十三、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
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
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
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載明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迴避。
十四、十四、申訴案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得分別依下列
程序提出救濟:
(一)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
者,得於審議決議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申復。
(二)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
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向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十五、員工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之相對人,依本區處
相關懲處規定,對其作成適當之申誡、小過、大過、調職、解聘(僱)等處分
或處理,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
十六、本區處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確保申訴決定確實有效執行,
並避免有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七、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申評會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八、申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非本區處之兼
職委員出席會議時並得支領出席費。
十九、申評會所需經費由本區處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二十、本要點奉核定後施行,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