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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專案廉政宣導

發布日期: 2018/05/29

台灣自來水公司「107年度專案廉政宣導」參考教材案例彙編 (民國107年3月台灣自來水公司政風處編製) 壹、前言 用戶用水設備新裝及管線修漏工程為本公司重要工程業務,與民生用水息息相關,如有違失案件易影響民眾對本公司觀感,故107年度以本公司經辦用戶用水設備新裝及管線修漏工程之承辦人員為宣導對象,透過邀請專家學者講授廉政法令與相關刑事或行政違失案例解析,並研編專案宣導教材,使同仁瞭解法律規範,防杜違失案件發生。 本教材特考量本公司業務特性,針對員工辦理用戶用水設備新裝、管線修漏工程與其他管線工程採購過程中可能涉及之刑事、行政責任等實際案例為基礎,擇編計14件案例作為教材參考,除說明個案之法律介紹及防制作為,最後並提供「自行檢視事項」內容作為公務員行為指引,期能有助充實員工所需廉政相關法規與實務知能,增進正確法律觀念,知法守法,勇於任事,勤勉任職,有效提升公司經營效能與為民服務品質。 貳、案例類型分析 本公司用戶用水設備新裝、管線修漏工程與其他管線工程採購案件可能發生之弊端態樣,大致可歸納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圖利廠商、洩密、圍標與行政違失等類型,所涉及相關法條如下: 一、貪污治罪條例 (一)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二)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三)第6條第1項第4款「主管事務圖利」罪。 (四)第11條第1項「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五)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二、刑法 (一)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二)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三)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四) 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公務秘密罪」罪。 (五) 第336條「業務侵占」罪。 三、政府採購法 (一)第87條「借牌投標、圍標、妨礙投標等」之處罰。 (二)第88條「綁標」之處罰。 四、本公司員工考核獎懲實施要點 (一)第9點第6項第1款 (二)第9點第1項第5款、第6款 參、教材內容 一、刑事不法篇 案例一 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遭起訴弊案 (一)偵審情形: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起訴。 (二)弊端類型:收受賄賂。 (三)弊端手法: 1、工程承攬廠商疑因自身原因(力求付款迅速)而行賄公務員。 2、工程承攬廠商利用公務員財務狀況不佳而藉機送賄。 (四)涉案工程:「○○服務所102及103年度用戶外線新(改)裝工程」及「○○市○○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自來水工程」。 (五)違反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 (六)案情概述: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區管理處技術士甲及乙等2員,分別於擔任「○○服務所102及103年度用戶外線新(改)裝工程」及「○○市○○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自來水工程」承辦人員期間,涉嫌收受承攬商「A公司」不法款項,俾利「A公司」追求上揭工程順利進行,迅速取得工程款。 「A公司」適知悉上揭用戶外線新(改)裝工程之承辦人員甲因車禍須賠償他人,乃假借借款之名義分別交付甲現金10萬元及30萬元,然迄該管地檢署調查期間,承攬商「A公司」未向甲索討該筆款項,不符常理;足見甲係基於職務上收受賄賂之意思,收受A公司交付之現金;另外乙為上揭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自來水工程之監造人員,承攬商「A公司」基於行賄之犯意,透過第三人轉交現金10萬元予乙,乙明知「A公司」交付款項之目的,竟仍基於職務上收受賄賂之意,收受該10萬元現金,案經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將甲、乙2人以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收受賄賂罪提起公訴。 (七)防制作為: 1、召開廉政會報,促請主管落實監督機制 於廉政會報中,請首長促請主管級人員(包含一級主管及各廠所工務股股長),特別針對採購承辦人員與監造人員加以輔導及警示,勿重蹈覆轍;另於工程業務方面,強化走動管理,多至工程現場抽查監工業務,遇有廠商疑似贈送同仁財物或不當飲宴應酬情形者,應加強通報政風室及首長,否則所屬人員發生貪瀆風紀問題時,應一併究責。 2、持續落實採購案件監辦及抽查稽核工作政風室將針對此類工程案件,不定時發動抽驗或書面審核表報資料等,以防範相關人員僥倖心態。監辦相關案件時,隨時注意廠商與員工互動,或蒐集預警情資,遇有員工違反「經濟部員工廉政倫理規範」時,將簽請首長適時予以警告或懲處,以確實發揮防貪功能。 3、辦理員工廉政教育訓練,加強法規及實際案例介紹 針對相關員工及其股長或主管,切實宣導工程採購承辦人員與監造人員在刑法上公務員身分之適用,避免同仁誤解國營事業勞工身分並非刑法上公務員,故而誤蹈法網,終遭以貪汙治罪條例相繩。 4、加強宣導如遇外部廠商行賄時,應拒絕並保護自己 為維護機關廉政形象,並使業務推動合法及順利,如同仁遇有廠商、外部單位人員行賄、刁難,應勇於拒絕,並迅速通報政風室協助解決問題,避免遭他人連累而被檢調單位調查甚至約談;如所屬同仁疑有不當行為跡象,請各主管積極主動輔導,並通報政風室及首長協助導正。 5、加強政風不定期訪查機制,落實預防貪瀆功能 訪查在建中工程之施作及設計監造等廠商,以瞭解工地現狀,並蒐集相關資訊,不僅能回饋業務單位預防疏處,亦能發掘並杜絕貪瀆因子。 (八)自行檢視事項: 圖說及契約規劃設計是否詳盡明確,使驗收標準無模糊地帶及操弄空間? 工程竣工後,是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初驗或驗收,並製作相關紀錄?驗收標準及方式是否依據契約規範進行? 機關採購案件相關人員是否謹守廉政倫理規範,不與廠商有業務外之不當接觸? 遭採購稽核小組或施工查核小組提列違失之項目是否限期改善?針對後續改進情形有無落實追蹤管考措施? 案例二 自來水公司第○區處技術士侵占公款案 (一)偵審情形: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二)弊端類型:業務侵占。 (三)弊端手法:利用經辦新裝工程代轉繳納道路修復費及許可費之機會,基於為自己不法之意圖,進而挪用路權費用。 (四)涉案工程:「用戶用水設備申裝工程」。 (五)違反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 (六)案情概述: 1、甲為自來水公司第○○區管理處○○營運所(以下稱該所)技術士,負責新裝工程設計、試壓、路權申請、督工及結算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 2、甲自102年3月起承辦該所新裝工程業務,而依據台灣自來水公司「用戶用水設備申裝作業要點」規定,有關新裝工程之作業流程,係於受理申請後即辦理用戶內線檢驗試壓、同時設計繪圖並估算工程費,嗣即通知申請人繳納工程款(含路修費),並於申請人繳款後,向路權單位申請道路挖掘許可,始得辦理施工 。詎甲明知向該所出納借支之工程款支票僅係代管性質,為業務上所持有之財物,應即赴金融機構提領並至路權單位繳納,惟其因賭博積欠債務,竟利用業務上代轉繳納道路修復費之機會,分別於同年4月16日、5月7日、5月21日及5月29日向該所出納人員乙借支領取甲存支票6張,合計新臺幣10萬3,223元,嗣持向○○鄉農會提領現金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供己挪用。嗣甲於前開犯行遭發現並坦承不諱後,於同年8月14日始將其挪用之公款歸墊補回,並由政風人員陪同自首,以惕自新。 3、案經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提起公訴,核認甲違反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之罪嫌。嗣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3年9月25日簡易判決甲違反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七)防制作為: 1、加強員工法紀觀念與教育訓練 由政風室規劃辦理廉政法令教育訓練,或促請業管單位定期舉辦講習會議強化員工專業知識及法令觀念,避免同仁思慮不周、便宜行事而誤蹈法網。 2、訂定支票防弊措施 針對週轉金借支部分,支票應填寫受款人抬頭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劃有平行線,以防止遺失,或免為他人盜領。 3、建立廉政風險人員管考制度: 對於機關已列風險或未達標準而應加強注意人員,除做好風險管理工作,更應落實各單位主管平時考核,結合機關風險評估及各單位主管考核之橫向聯繫,加強自主管理,有效降低機關風險狀況。 (八)自行檢視事項: 新裝工程之路權申請及繳交道路挖掘許可費及修復費有無即時向路權單位繳納,並取得繳款證明為憑? 承辦人員是否依「新裝路修費自檢表」進行填列勾稽並經主管檢視? 機關是否全面檢視相關新裝工程案件,確保其作業程序及付款計價符合規定? 案例三 自來水公司○區工程處工程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案 (一)偵審情形:最高法院有罪判決確定。 (二)弊端類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三)弊端手法: 1、收受承商賄賂(新臺幣10萬元),違背職務協助承商 通過估驗計價程序,取得工程款。 2、對於管溝回填砂石材料未依規定會同承商取樣、送驗 ,而與廠商共同偽造試驗報告,並於試驗報告上填載「合於工程契約規定」等不實事項。 (四)涉案工程:「○○路供水管路工程」 (五)違反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六)案情概述: 台灣自來水公司○區工程處工程員甲,負責該工程處管線工程監造業務,監督承包商履行契約各項約定應辦事項,屬授權公務員,符合刑法上公務員身分,甲於90年9月至90年12月間負責監造由A公司承攬施作之「○○路供水管路工程」,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0年11月16日收受A公司負責人乙致送之賄賂10萬元,違背職務未依自來水公司相關規定會同承商取、送驗,而由A公司負責人乙自行透過他人連續偽造中華顧問工程司試驗中心台北試驗室之砂篩分析、級配篩分析、回填夯實、粗粒料磨損等20張試驗報告,再由乙陸續提供予甲,據以辦理工程之估驗、計價,使其他審核人員於錯誤,致A公司得以不實之試驗報告順利詐領6期工程款計新台幣2 ,119萬5,000元,案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323號判決確定。 (七)防制作為: 1、辦理相關法令課程,增進員工法規知能及敏感度: 增進承辦人員及審核人員之專業知能,使能即時發現異常情形並立即預警阻斷違法情況發生。 2、施工階段落實三級品管制度 (1)要求承商依據品質計畫書確實做好一級品管作業, 重要施工項目應有相關施工照片或錄影佐證;檢驗標準及頻率應與契約、品質計畫書及施工規範相符。 (2)要求監造人員確實依據審核通過之監造計畫書辦理各項材料試驗及施工查驗。 (3)要求監造人員辦理各材驗試驗、施工查驗時,會同取樣、送驗、會驗均應有相關佐證照片(監造人員應入鏡)附卷。 3、加強政風訪查機制,落實預防貪瀆功能 訪查興建中工程之施作及設計監造等廠商,以瞭解工地現狀,並蒐集相關資訊,不僅能回饋業務單位預防疏處,亦能發掘並杜絕貪瀆因子。 (八)自行檢視事項: 機關採購案件相關人員是否謹守廉政倫理規範,不與廠商有業務外之不當接觸? 遭採購稽核小組或施工查核小組提列違失之項目是否限期改善?後續改進情形有無落實追蹤管考措施? 案例四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區管理處 技術士經辦管線工程收受廠商不正利益案 (一)懲處情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褫奪公權4年。(二)弊端類型:利用職務接受招待。 (三)弊端手法:利用廠商為求工程施作及驗收過程順利之心態,藉機要求不正利益。 (四)涉案工程:「○○延管工程」。 (五)違反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 (六) 案情概述: 甲為自來水公司第○區管理處○○營運所(以下稱該所)技術士,負責該所發包工程之現場監造等業務,前於103年該處辦理「○○延管工程」採購案,由該所指定甲負責該標案之監造業務。上開工程監造期間,甲明知其與施作工程廠商具有業務上監督關係,廠商為求工程施作及估驗請款順利,會盡量配合其要求,竟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打電話邀約廠商負責人外出飲宴,廠商負責人為使工程施作驗收過程順利,竟基於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應允甲,並駕車前往該所與甲會合,再與甲及另一不詳男子前往有女陪侍之舞廳消費,當日消費金額約8,000元(8,000元/3人=2,667),由廠商負責人支付,甲收受不正利益2,667元。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決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肆年,另經該區處政風室提請106年度第8次考核委員會會議審議,依據自來水公司員工考核獎懲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第5款第66目核予記過1次處分。 (七)防制作為: 1、加強監造及採購人員法紀觀念與教育訓練 政風室結合機關風險業務規劃辦理廉政法令教育訓練,或促請業管單位定期舉辦講習會議,強化監造及採購人員專業知識及法令觀念,避免同仁思慮不周、便宜行事而誤蹈法網。 2、建立風險顧慮人員管考制度 對於機關已列風險或未達標準而應加強注意人員,除做好風險管理工作外,各單位主管尤應落實平時考核,結合機關風險評估及各單位主管考核之橫向聯繫,加強自主管理,有效降低機關風險狀況。 (八)自行檢視事項: 機關採購案件相關人員是否謹守廉政倫理規範,不與廠商有業務外之不當接觸? 遭採購稽核小組或施工查核小組提列違失之項目是否限期改善?針對後續改進情形有無落實追蹤管考措施? 案例五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區管理處技術士經辦淨水廠新建工程收受廠商不正利益案 (一)懲處情形: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二)弊端類型:利用職務機會收受不正利益。 (三)弊端手法:利用廠商為求工程施作及驗收過程順利之心態,藉機要求不正利益。 (四)涉案工程:「○○農場淨水場新建工程」。 (五)違反法條:貪污治罪條例5條第1項第3款。 (六)案情概述: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區管理處工務課技術士甲,負責執行該工務課所設計發包工程之現場監造、估驗請款及驗收結算付款等業務,為依據自來水法等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自來水公司第○區處於民國99年5月25日間辦理「○○農場淨水場新建工程」採購案,由A公司得標,甲經指定為監造人員,甲於該工程案施作期間,多次利用至現場督工之機會,提議A公司工地主任乙安排招待渠與自來水公司第○區處同仁前往有女陪侍場所消費,乙為求工程施作及估驗請款順利,面對甲之無度需索亦僅能無奈配合,消費完畢均由乙或其公司同事丙付帳。甲以此方式收受餐飲、玩樂之不正利益,合計新台幣(下同)1萬183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七)防制作為: 1、辦理相關法令課程,增進採購人員法規知能及敏感度 增進承辦人員及審核人員之專業知能,使能即時發現異常情形並立即預警阻斷違法情況發生。 2、加強政風訪查機制,落實預防貪瀆功能 訪查興建中工程之施作及設計監造等廠商,以瞭解工地現狀,並蒐集相關資訊,不僅能回饋業務單位預防疏處,亦能發掘並杜絕貪瀆因子。 (八)自行檢視事項: 機關採購案件相關人員是否謹守廉政倫理規範,不與廠商有業務外之不當接觸? 遭採購稽核小組或施工查核小組提列違失之項目是否限期改善?針對後續改進情形有無落實追蹤管考措施? 案例六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區管理處 股長及技術士偽造文書案 (一)偵審情形: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2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 (二)弊端類型:偽造公文書罪。 (三)弊端手法:偽造物料領料人之職章,規避自來水新裝工程申請程序,辦理用水新裝工程。 (四)涉案工程:「○○縣自來水79戶用戶新裝工程」。 (五)違反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六)案情概述: 1、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營運所之工務股長甲 及技術士乙,均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依本公司用戶用水設備申裝作業要點規定,自來水新裝案件須由合格水電商備妥資料後向營運所辦理申請並繳交每戶新臺幣(下同)500 元服務費後,再轉交工務單位設計經主管核定後,始得於領料後施工;又領料程序須由承辦技術士巫○○依據設計圖列出領料申請單,再由物料管領人乙據上開領料申請單製作物料領料單後,交由各承辦人依序在物料領料單上之「收料人」、「收料單位主管」、「點交人」、「複核」、「發料單位主管」欄位上核章,始得領取物料施工。 2、緣於95年間,水電業者鄭○○代辦○○縣自來水 79戶用戶新裝工程。甲、乙因斯時適有AC道路路面加封工程施作中,為欲使上開新裝工程趕在道路封層前即行施作,避免道路封層後再次開挖施工,浪費時間與金錢(道路封層後須經3 年始得再行開挖),遂未依上開自來水新裝工程之申請流程進行,而由甲指示鄭○○將上開79戶之自來水新裝工程申請書直接交予乙辦理進行工程之設計及施工,然因該工程未經合法申裝程序,於設計後無法取得物料領料人巫○○之同意而核章領料,甲、乙乃共同基於各別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甲指示乙製作物料領料單後,假借物料領料單皆須其等核章之職權上機會,盜用巫○○所使用之職章,蓋印在職務所需之公文書,再據以向甲、乙等人核章後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巫○○及自來水公司對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遭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2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 (一)防制作為: 1、落實印信章戳之管理: 按文書管理手冊第85條規定,「機關印信章戳,除印信應由首長指定監印人員負責保管外,章戳亦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如有遺失或冒用情事,應由保管人員負完全責任。」故文書管理人員既擔負印信章戳保管責任,即應將其妥善放置,防止一般人員隨手可得,進而避免遺失或冒用等情事。 2、加強工程材料督導管理工作: 工程施工期間,監造人員對於承商工程材料堆放處所執行必要之查核管理工作,掌握材料使用及保管情形,對於承商承攬不同工程之材料應要求區隔分開堆放。如因其他工程緊急或工程缺料等因素,需調用該工程材料以因應施作,應確實督導承商辦妥相關領退料手續,防杜料帳混亂錯置情事。 (八) 自行檢視事項: 各單位使用之印信章戳是否符合文書管理手冊之規定,並由專人負責保管?保管方式是否嚴謹? 監造人員有無對履約施工過程之材料進行督導管理,執行結果有無留存紀錄? 監造人員與有關主管人員有無於工程竣工覈實確認材料實際領用數量是否與工程施作數量相符? 案例七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區管理處技術士洩密案 (一)偵審情形: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 (二)弊端類型:洩漏投標廠商名稱、家數。 (三)弊端手法:明知辦理招標業務,竟洩漏投標廠商名稱及家數予特定廠商知悉,並藉以收取賄絡。 (四)涉案工程:「○○所用戶新裝單價工程」、「○○鄉○○路汰換管線工程」、「○○延管工程」及「103-104 年度○區管線設備維修工程(併案發包)」。 (五)違反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違背職務收賄罪及刑法第132條洩密罪等。 (六)案情概述: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區管理處技術士甲,於民國103 年間在該區處發包中心服務,負責截標前投標標單收件、經辦工程、財務、勞務採購案契約編製等業務,為依據自來水法等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甲於「○○所用戶新裝單價工程」、「○○鄉○○路汰換管線工程」、「○○延管工程」及103-104 年度北區管線設備維修工程(併案發包)」等標案開標前洩漏投標廠商名稱、家數或直接拆開標封洩漏特定廠商投標金額予A工程行知悉,並獲取1,000元至1萬元不等之報酬,前後合計共收取3萬2,000元,A工程行負責人取得上開資訊後,除用以自身投標時評估之用,亦用以連絡其他廠商進行協議圍標、詐術陪標,甚而以此資訊多次向其他廠商收取金錢獲利,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違背職務收賄罪及刑法第132條洩密罪,遭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褫奪公權3年。 (七)防制作為: 1、落實保密,防止投標文件外洩: 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為避免洩漏投標文件相關價格編列資料,投標文件應由專人專責保管,並建議配合使用上鎖設備保管投標文件,以防止攜出或開拆。 2、確實掌握投標廠商之間異常關聯: 本案係由公務員主導安排固定廠商配合參與圍標,日後應加強採購分析得標廠商及參與投標廠商之相同性及重複性,掌握異常關聯。 3、落實底價保密措施: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名稱、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八)自行檢視事項: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無重大異常關聯,如筆跡相同?投標廠商代表是否確實為該廠商員工?實際履約者為何人? 懷疑投標廠商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或其他違法之情事發生時,是否即時移請政風單位查處機關審標、決標過程? 是否掌握不同標案間投標廠商與得標廠商之相同性及重複性? 開標時,是否確認廠商投標標封維持原有密封狀態、無開啟痕跡? 二、行政違失篇 案例一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區管理處 管線汰換工程施工品質不良行政違失案(一) (一)懲處情形:行政懲處記過2次。 (二)違失類型:外線工程施工,品質不合規定,無正常理由者。 (三)違失態樣:甲為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區管理處管線汰換工程監造人員,未善盡其責,未即時發現廠商以不合契約之工法施工,致本公司工程品質不良。 (四)涉案工程:「○縣○市軍○路等汰換管線工程」。 (五)違反規定:本公司員工考核獎懲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第5款第52目。 (六)案情概述: 1、甲為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區管理處104年「○○縣○○市軍○路等汰換管線工程」監造人員,該工程經匿名民眾電話檢舉管線深度不足等工程缺失後,由經該區處政風室會同工務課進行工程抽查,抽查結果發現現場鑽心深度達20餘公分即鑽破水管,照片顯示用戶管頂深度普遍不足(未達契約規範之100公分),多戶共管各管間距小於30公分,部分配水管線深度不足等缺失。 2、本件施工承商罰款新台幣17萬3,000元,用戶改接施工改善戶數達234戶。工程監造人員甲未積極依契約要求承商按圖施工,以致無法即時發現缺失立即改善,導致工程品質不良,監造人員顯有監造疏失。經該區處105年度第3次考核委員會會議審議,依據自來水公司員工考核獎懲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第5款第52目核予記過2次,工務股股長及廠所主任因疏於監督考核,各記申誡1次。 (七)防制作為: 1、強化工程品質抽查與頻率 機關之工程抽查小組,每月針對風險較高之工程案件加強實地與書面查核,瞭解施工品質良窳與文件完備與否,進而提出相關改善建議事項,強化機關整體工程品質與作業流程。 2、加強監造及採購人員法紀觀念與教育訓練 政風室結合機關風險業務規劃辦理廉政法令教育訓練,或促請業管單位定期舉辦講習會議強化監造及採購人員專業知識及法令觀念,避免同仁思慮不周、便宜行事而誤蹈法網。 3、建立風險顧慮人員管考制度 對於機關已列風險或未達標準而應加強注意人員,除做好風險管理工作外,更應落實各單位主管平時考核,結合機關風險評估及各單位主管考核之橫向聯繫,加強自主管理,有效降低機關風險狀況。 (八)自行檢視事項: 機關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有無依政府採購法之程序規定進行作業? 監造人員及監造單位主管對工地平時是否落實走動式管理? 工程抽查小組對於風險較高之工程案件是否進行抽查? 案例二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區管理處 管線汰換工程施工品質不良行政違失案(二) (一)懲處情形:行政懲處申誡2次。 (二)違失類型:負責監造外線工程,施工品質不合規定,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三)違失態樣:甲為台灣自來水第○區管理處管線汰換工程監造人員,未即時導正廠商以不合契約之工法施工,致本公司工程品質不良。 (四)涉案工程:「○○縣○○市東○路○巷、營○路○巷汰換管線工程」。 (五)違反規定:本公司員工考核獎懲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第6款第30目。 (六)案情概述: 1、甲為自來水第○區管理處104年「○○縣○○市 東○路○巷、營○路○巷汰換管線工程」監造人員,該工程經該區處104年工程品質抽查後發現CLSM鑽心取樣部分粒料大於5CM與契約不符,且事後依承商所附用戶相片審查,發現用戶外線改接深度不足共計124處。 2、本件就CLSM不符契約部分對施工承商罰款新台幣(以下同)2萬元,且該段用戶分支管全管溝不計價;AC粒料不符契約情形,扣款45萬9,206元;用戶外線埋設深度不足部分處以甲類罰款125萬元,以上罰扣款總額達172萬9,206元。工程監造人員甲未積極依契約要求承商按圖施工,以致無法即時發現缺失立即改善,導致工程品質不良,監造人員顯有監造疏失。經該區處105年度第3次考核委員會會議審議,依自來水公司員工考核獎懲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第6款第30目核予申誡2次,工務股股長及廠所主任因疏於監督考核,各記申誡1次。 (七)防制作為: 1、強化工程品質抽查與頻率 機關之工程抽查小組,每月針對風險較高之工程案件加強實地與書面查核,瞭解施工品質良窳與文件完備與否,進而提出相關改善建議事項,強化機關整體工程品質與作業流程。 2、加強監造及採購人員法紀觀念與教育訓練 政風室結合機關風險業務規劃辦理廉政法令教育訓練,或促請業管單位定期舉辦講習會議強化監造及採購人員專業知識及法令觀念,避免同仁思慮不周、便宜行事而誤蹈法網。如監造人員與承商對施工內容有所爭執,應向廠所主管報告,以維護公司利益及工程品質。 3、建立風險顧慮人員管考制度 對於機關已列風險或未達標準而應加強注意人員,除做好風險管理工作外,更應落實各單位主管平時考核,結合機關風險評估及各單位主管考核之橫向聯繫,加強自主管理,有效降低機關風險狀況。 (八)自行檢視事項: 機關辦理工程之施作、財物之買受、定製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有無依政府採購法之程序規定進行作業? 監造人員及監造單位主管對工地平時是否落實走動式管理? 工程抽查小組對於風險較高之工程案件是否進行抽查? 案例三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區管理處 股長及技術士經辦管線設備維修工程行政違失案 (一)懲處情形:行政懲處申誡1次。 (二)違失類型:經辦業務未善盡履約管理。 (三)違失態樣: 1、辦理業務未先簽報核准即自行派工致費用突增。 2、浮編施工項目與作業程序不符。 (四)涉案工程:「○○給水廠○○年度管線設備維修工程」。 (五)違反規定:自來水公司員工考核獎懲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第6款第21目。 (六)案情概述: 甲為自來水公司第○區管理處○○給水廠(以下稱該廠)管線股股長,負責該廠管線設備維修工程之派工,前於99年7月間辦理「○○給水廠○○年度管線設備維修工程」時,未經簽准即逕予派工就該廠轄內多處配水管線進行油漆,且施工廠商與「○○給水廠○○年度管線設備維修工程」之廠商不同,疑有未先經公開招標而立即施工之違失情事,且施作費用高達45萬5,715元,與該工程契約原估算金額4萬1,850元差距甚大,導致該月機修費突增,於履約管理程序上,顯有違失。嗣經請該處99年度第6次考核委員會會議審議,依據自來水公司員工考核獎懲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第6款第21目核予申誡1次。 (七)防制作為: 1、強化工程品質抽查與頻率 成立工程抽查小組,針對風險較高之工程案件加強實地與書面查核,瞭解施工品質良窳與文件完備與否,進而提出相關改善建議事項,據以強化機關整體工程品質與作業流程。 2、加強監造及採購人員法紀觀念與教育訓練 政風室結合機關風險業務規劃辦理廉政法令教育訓練,或促請業管單位定期舉辦講習會議強化監造及採購人員專業知識及法令觀念,避免同仁思慮不周、便宜行事而誤蹈法網。 3、建立廉政風險人員管考制度 對於機關已列風險或未達標準而應加強注意人員,除做 好風險管理工作外,更應落實各單位主管平時考核,結合機關風險評估及各單位主管考核之橫向聯繫,加強自主管理,有效降低機關風險狀況。 (八)自行檢視事項: 機關辦理工程之施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有無依政府採購法之程序規定進行作業? 承辦人員遇案代為決行,有無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辦理? 書面資料或表單經承辦人員代為決行後,有無依規陳報單位主管審核? 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有無核實編列預算項目、內容、單價或數量? 監造及驗收人員有無於驗收付款前核對竣工項目是否符合契約規範? 案例四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區管理處 技術士經辦汰換管線工程材料管控不周案行政違失案 (一)懲處情形:行政懲處申誡1次。 (二)違失類型:職司工程監造未善盡履約管理之責。 (三)違失態樣: 1、承商挪用工程材料施工未依規辦理,致工程料帳 混亂錯置。 2、辦理工程剩餘料退料,監造人員未覈實確認,致發生應退料數量不足或短少之情事。 (四)涉案工程:「○○市林森路201巷至273巷汰換管線工程」及「○○市中美九街管線改善工程」。 (五)違反規定:「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材料管理作業要點」第31條及自來水公司員工考核獎懲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第6款第21目。 (六)案情概述: 1、甲為自來水公司第○區管理處○○給水廠技術士,身 為工程監造應負承商履約管理監督之責,惟於監造「OO市林森路201巷至273巷汰換管線工程」及「OO市中美九街管線改善工程」,辦理工程竣工結算時,未確實核對工程剩餘料退料情形,嗣經政風室於辦理各項工程竣工後領退料案件清查,發現該等工程有20餘項材料實領數量與竣工結算數量有不符情事,後經詳查清算始察覺承商於工程竣工後並未全數將工程剩餘材料辦理退料,且亦無法交代工程剩餘材料流向,經核算短少之材料市價計新台幣7萬333元,案經簽報函請承商賠償短少材料款項。 2、甲未覈實確認工程剩餘料退料數量,顯有未善盡履約 管理違失之責。嗣經政風室將該案提請該處106年度第2次甄審暨考核委員會會議審議,依自來水公司員工考核獎懲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第6款第21目核予申誡1次。 (七)防制作為: 1、加強工程材料督導管理工作 工程施工期間,監造人員對於承商工程材料堆放處所執行必要之查核管理工作,掌握材料使用及保管情形,對於承商承攬不同工程之材料應要求區隔分開堆放。如因其他工程緊急或工程缺料等因素,需挪用該工程材料以因應施作,應確實督導承商辦妥相關領退料手續,防杜料帳混亂錯置情事。 2、有效掌控工程材料使用情形 施工期間監造人員應確實將工程材料用量填載於監工報表,經常核對承商施工日誌有無異常情形,避免因不察或疏於注意,未能有效掌控遭致承商矇騙欺瞞情事發生。 3、覈實確認工程領退料數量,嚴謹作業程序 辦理竣工結算時,監造人員及有關主管應覈實確認工程領用數量與工程施作數量是否相符,嚴謹作業程序,防杜退料不足材料短少之違失情事。 4、加強相關人員教育訓練與廉政法治觀念宣導 邀集相關工程主管及工程監造、倉庫料管人員辦理物料管理教育訓練,溝通觀念統一作法,灌輸廉政法治觀念,使相關人員均能依循規定落實執行。 (八)自行檢視事項: 監造人員有無對履約施工過程之材料進行督導管理,執行結果有無留存紀錄? 監造單位主管有無對監造人員進行相關執行監造作業之督導? 監造及有關主管人員有無於工程竣工覈實確認材料實際領用數量是否與工程施作數量相符? 案例五 供水延管工程尚餘3用戶新裝工程未施作相關人員 作業疏失行政責任追究案 (一)懲處情形:簽請追究作業疏失行政責任。 (二)違失類型:辦理無自來水工程案件作業疏失,致發生已繳費新裝用戶未能如期用水。 (三)違失態樣: 1、規劃設計作業未加周延。 2、新裝工程作業未加嚴謹。 (四)涉案工程:「○○鄉○○村○○鄰○○巷等43戶供水延管工程」。 (五)違反法條: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自籌預算)辦理自來水延管工程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台灣自來水公司用戶用水設備申裝作業要點。 (六)案情概述: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區管理處辦理○○鄉○○村○鄰○○巷等43戶供水延管工程於驗收後,尚餘已繳款3新裝用戶工程未施作之缺失,案經查察結果發現因設計人員甲囿於圖資不正確性及未將設計草圖與繳費用戶名冊複核比對,致無法正確標劃供水管線,俾供監造人員督促承商按圖施工;復因延管監造人員乙對於現場狀況未能積極任事,全盤瞭解新裝用戶位置是否全部納括於延管工程範圍內,造成最終施工成果無法發揮預期採購目的;再者用戶新裝監造人員丙因漏未執行現地查勘,亦未就設計草圖之正確性加以複核確認,導致本集體新裝用戶工程獨漏3戶未能一致完成,造成用戶用水權益受損,以及後續投入成本增加,甚而影響機關為民服務形象及聲譽,本案奉准移請考核委員會審議相關人員疏失責任,嗣經首長裁示專案檢討不另懲處。 (七)防制作為: 1、確實共同辦理會勘工作 新裝工程主辦人員應與規劃人員共同辦理會勘工作,以確定延管工程供水範圍符合新裝用戶申請;另要求設計人員再就設計草圖與繳費用戶名冊複核比對,以正確標劃供水管線,俾供監造人員督促承商按圖施工。 2、履約人員確實複核 用戶新裝監造人員應執行確實辦理現地查勘,並就設計草圖之正確性加以複核確認,以避免發生集體新裝用戶工程獨漏3戶未能一致完成之情事,致無法發揮預期採購目的。 3、儘速訂定工程標準作業流程圖 制訂本處無自來水地區工程標準作業流程圖,以完備疏漏之處,藉由標準化作業使得相關單位在辦理過程有所遵循,並相互勾稽與確認,發揮相輔相成效果。 (八)自行檢視事項: 延管工程核定後是否由規劃、設計及新裝人員現場勘查? 延管及新裝工程設計時是否有確認用戶名冊與規劃路線圖是否相符? 新裝工程設計單位是否有辦理新裝設計及費用估算?於辦理用戶預繳說明會有無確認用戶名冊無誤? 案例六 106年○○給水廠○○管線工程單價採購暨管線維 護工程相關承辦人員作業缺失行政責任追究案 (一)偵審情形:追究行政責任,書面警告1次。 (二)違失類型:經辦修漏案件未予確實核算廢料、下腳料繳回數量。 (三)違失態樣: 1、施工紀錄照片未符契約規定。 2、「修漏案件處理單」之廢料項目欄位空白未填。 3、「修漏案件處理單」漏列廢料品項。 4、廢料重量計算錯誤。 (四)涉案工程:「106年○○給水廠○○管線工程單價採購暨管線維護」。 (五)違反法條:台灣自來水公司管線修漏標準作業程序、管線修漏工程標準作業程序。 (六)案情概述: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區管理處辦理105至106年度廢 料、下腳料標售及管理專案清查工作,發現○○給水廠監造人員甲及乙等2人於辦理修漏案件之廢料繳交缺失事項計有:施工紀錄照片未符契約規定、「修漏案件處理單」之廢料項目欄位空白、「修漏案件處理單」漏列廢料品項及廢料重量計算錯誤等項,其追繳廢料金額甲為新台幣3,481元、乙為新台幣8,253元,總計造成該區處損失有1萬1,779元。渠等人員於經辦修漏案件之業務,顯有作業疏失怠忽職責之情事,嗣經該區處106年8月21日召開考核委員會審議決議,核予2人各1次書面警告處分。 (七)防制作為: 1、將工程廢料列入工程抽查項目: 為避免發生監造人員短漏報下腳料及廢料之情事,請工程抽查小組將此項目列入抽查重點,以加強物料之前置作業管理。 2、建立詢價廠商資料庫依序辦理詢價作業: 成立詢價廠商資料庫,每年依照序位排定3家輪流詢價,並對較獨特性廢料佐以照片供廠商參考,以確保價格合理性。 (八)自行檢視事項: 每處修理案件照片至少有1組8張?另施工照片拍攝重點與契約規定是否符合? 「修漏案件處理單」之廢料項目欄位是否正確填寫? 「修漏案件處理單」有無漏列汰換廢料之品項名稱? 案例七 「○○市○○路等管線汰換」工程採購案退還保固 保證金延遲付款行政違失案 (一)偵審情形:追究行政責任,書面警告1次。 (二)違失類型:辦理退還廠商保固保證金作業時程有延遲情事。 (三)違失態樣: 1、代理職務期間未能善盡職責。 2、接管使用紀錄未確實審竣結案。 (四)涉案工程:「○○市○○路等管線汰換工程」。 (五)違反法條:自來水公司員工考核獎懲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第6款第21目。 (六)案情概述: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區管理處「○○市○○路等管線汰換工程」承辦人甲因代理業務銜接落差,未確實審竣結案,且嗣後職務異動未能持續追蹤辦理情形,致該工程承商陳情退還保固保證金疑有延遲付款等情事,經查系案驗收紀錄並無載明限期廠商改善補正等事項,又經接管使用紀錄表簽認同意接管,嗣後雖應閥卡繪製標準更迭而要求廠商配合修正,惟非屬扣除保固金事由之範疇,核應如數儘速給付系案工程保固金計42萬3,938元無誤。嗣案經政風室協調主辦、監造、接管及管線隊等相關單位積極處理,業於106年05月10日辦竣核退保固保證金事宜,尚無擴大不良影響,惟經移送考核委員會審議檢討相關人員責任,嗣該處於106年8月21日召開106年度第4次考核委員會決議核予甲書面警告1次在案。 (七)防制作為: 1、請各單位主管督飭屬員確實辦妥履約工作 管線汰換工程驗收工作除丈量管線長度及測試制水閥盒使用正常外,尚包括閥栓卡繪製完整性,故相關承辦人員應確實完備各項驗收工作,以避免發生驗收不實違法情事。 2、文書作業流程管控須嚴謹 於履約過程中,若發生甲乙雙方對合約執行有所爭議或請求事項,應以書面文字紀錄為主,另對於承商提送文件確實做好管控作業及簽收證明文件,俾利後續追蹤管理執行情形,釐清契約規範權利義務。 3、利用廉政會報或適當時機研議相關策進作為 針對本案作業疏失之處,要求業管單位訂定標準作業流程,俾供各單位有所遵循,以避免發生執行業務困擾及外界物議,影響機關優良廉政形象。 (八)自行檢視事項: 管線工程驗收工作是否符合契約規範? 有關閥栓卡繪製是否符合契約規範?有無尚未完成即予簽認同意接管之情事? 職務交接是否有逐一核對內容並確實清點文件? 肆、廠商工程倫理責任 一、廠商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一)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業管理廠商: 法規名稱:貪污治罪條例 第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詳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7條規定 第3 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第11 條第1項及第4 項 違背職務行賄罪 對於第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不具第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第1 項之罪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1 條第2項及第4 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對於第2 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不具第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第2 項之罪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法規名稱:刑罰 第122 條第3項 行賄罪 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第193 條 違背建築術成規罪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 第210 條 偽、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4 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第215 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第342 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政府 採購法 第87 條 圍標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 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第88 條 綁標之處罰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第89 條 洩密之處罰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第90 條 強制採購決定之處罰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 暴、脅迫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91 條 強制洩密之處罰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92 條 法人之處罰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 除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資料出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101.1.13工程企字第10100017900 號函修訂。 (二)工程施工廠商: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第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詳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7條規定 第3 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第11 條第1項及第4 項違背職務行賄罪 對於第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不具第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第1 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1 條第2項及第4 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對於第2 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不具第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第2 項之罪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122條第3項行賄罪 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第193 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 第210 條偽、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第342 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法規名稱:政府採購法 第87 條圍標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 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第90 條強制採購決定之處罰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91 條強制洩密之處罰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92 條法人之處罰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法規名稱:營造業法 第39條 營造業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37 條第1 項、第2 項或前條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資料出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101.1.13工程企字第100017900 號函修訂。 二、工程各流程可能涉及之風險問題: 項次 作業 風險問題 1 概念設計 後知後覺、違背專利或商業秘密、非法使用該產品。 2 目標及規格 不切實際的假設、採用不可靠的材料、缺料。 3 初步設計 過於專注於一己之專長或領域。 4 細部設計 方法有誤、使用手冊或軟體未妥適判斷。 5 模擬及模型 只對有限的有利情況作測試、測試不完整。 6 設計規格 設計缺乏應變彈性、變更未作完整校核。 7 排程 不合理的完工期限或時程。 8 採購 圖利特定對象、賄賂、回扣、未完整檢驗。 9 組裝 工料變異、測試不週。 10 組合及施工 工安及衛生問題、未防範職災。 11 品質管制 未獨立作業,數據及結果有問題。 12 廣告及銷售 不實廣告、過度推銷。 13 運送安裝及測試 規格未預作設想、委外安裝或測試、未完善監督。 14 安全措施 疏於管理、未作防範及應變考量。 15 使用 不當使用、非法使用、缺乏使用手冊或指引。 16 維護及修理 備品不足、未能及時發現問題及矯正。 17 使用監控 未作生命週期的程序、忽視社會及環境層面。 18 回收及廢棄 拆解不當、任意棄置、未揭露潛在災害。 資料出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倫理手冊,96年3月。 伍、結語 「民主法治、清廉效能」是人民對政府信任及期待的基礎,也是國家競爭力的具體展現,國人多以正向態度鼓勵公部門人員秉持「積極任事」之服務精神,俾共同加速推展社會整體進步。為促進公司營運績效符合外界期待,同時在不牴觸現有法律框架之基礎下,強化員工專業素養及正確之法律觀念,爰為本次專案廉政宣導計畫之重點目標,並期藉由本專案宣導教材之編彙,作為員工辦理業務之參考,以深化員工對貪腐所構成威脅及其嚴重性之認識,對於提升社會大眾對政府廉潔之信賴,以及維護本公司廉能風氣,必能展現卓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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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5-29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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