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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新規定

發布日期: 2021/03/03

全球已有超過150個國家通過「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各國近來依此積極推動無菸公共及工作場所,並立法限制在孩童的坐車內、遊戲區吸菸等。菸害防制法新規定即將於98年1月11日全面施行,除積極擴大禁菸場所之設置如三人以上室內工作場所全面禁菸,加強保護胎兒及禁止兒童少年孕婦吸菸等措施,更增加標示菸盒警示圖文、禁止菸盒上使用淡菸、低焦油等誤導性文字,及禁止菸品廣告、促銷與贊助等。 其中擴大全面禁菸場所方面,如大多數室內公共場所、三人以上工作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旅客等候室等。同時,亦要求職場、公共場所所有人、負責人規範禁止吸菸場所的吸菸行為,未來如在禁菸場所吸菸,執法人員將不再須經勸阻即可處以2千至1萬元罰鍰。其中以菸害防制法第十五、十六條,不得吸菸之場所及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之場所及場所之標示的規定,最與民眾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相關規定包括: 第十五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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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3-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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