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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中「光復抽水加壓站」工程用地第3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發布日期: 2016/08/13

興辦「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中「光復抽水加壓站」工程用地第3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一、 事由:說明「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中「光復抽水加壓站」工程用地之興辦事業概況,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 日期:105年8月10日〈星期三〉上午10時00分 三、 地點:新北市板橋區公所6樓會議室〈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30號〉 四、 主持人:白副理榮裕 紀錄:林嘉慧 五、 會議出席單位及人員、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簽到簿。 六、 主持人致詞: 各位鄉親大家好,有勞各位鄉親再次蒞臨參加,本次公聽會主要在跟各位鄉親說明本計畫工程內容,徵收土地四至界限、範圍及概況與法令之依據,設置「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中「光復抽水加壓站」工程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陳述意見,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於會中提出討論。 七、 興辦事業概況: 〈一〉為因應台灣北部區域公共用水成長需求,行政院於89年核定『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並分兩期執行,一期工程已於93年7月完成通水作業;二期工程因新店溪及大漢溪供水區之社會經濟發展迥異於前,為解決板新地區中、長期用水需求,同時因應新店溪水源供應台北市、新北市,而大漢溪水源供應桃園地區之政策目標,另基於93年發生艾利颱風造成桃園地區缺水事件,配合行政院指示水資源調配比照電力供應之迴路系統,應研議備用水源及備援系統之規劃,以充份有效利用現有水源設施,增設「調度管線」靈活調度新店溪及大漢溪流域水源,供應台北市及新北市板新地區至民國110年計畫人口約630萬人及其工商業發展用水需求,依此經濟部水利署與本公司爰提「板新二期工程計畫書」,作為後續工程實施之參據,本工程計畫書於95年12月奉行政院核定執行。「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實施新店溪和大漢溪水源「共同調度供水」機制,有關供應板新地區用水分由北水處與水公司執行辦理,水公司部分由永福橋端增設水量調度幹管口徑2200mm∮-2600mm∮至瓊林橋長約12公里之輸配送水管,及增設置土城、光復、浮洲、新五路等四處加壓設施及聯通現有管網之管線銜接工程。光復加壓站即屬計畫加壓站之一,光復加壓站工程用地依工程需要分析比較,選定新北市板橋區埔墘段269地號等10筆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垃圾處理場其中之一部份,面積2.38公頃,配水池設施地下化,部份用地上面做為公園,供民眾休息遊憩使用。 〈二〉 光復抽水加壓站:位於中和區及板橋區交界處之埔墘地段,計畫最大日供水量為81萬立方公尺,加壓供應板橋區、新莊區、五股區、泰山區等供水區域。機電設備為7部1800HP抽水機,其中一部備用。因幹管沿線地區均高度發展,加壓站調解池用地難覓,又需配合設施設置規模,故調解池蓄水量採用日輸水容量之十分之一,約8萬立方公尺,擬取得用地約2.38公頃。(板橋區埔墘段262-4、263、269、270、271、272、273、290、291-2、291-3等10筆地號土地,總面積2萬3,830平方公尺) 〈三〉 用地範圍之四至界限:詳附相當圖籍於后。 〈四〉 用地範圍內公私土地筆數及面積,各占用地面積之百分比: 詳如下表:10筆面積23830平方公尺 土地權屬 面積 m2 百分比〈%〉 土地所有權人 公有 450.58 1.89% 國產署與臺北市政府 私有 23,379.42 98.11% 王憲忠君等103人 合計 23,830 100% 〈五〉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改良物概況: 有堆積廢棄土石方約41萬/立方公尺 〈六〉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情形及其面積比例: 詳如下表:自來水事業用地 土地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m2 百分比〈%〉 自來水事業用地 23,830 100% 合計 23,830 100% 八、 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 評估分析項目 影響說明 公益性 社會因素 光復加壓站工程用地依工程需要分析比較,選定新北市板橋區埔墘段269地號等10筆土地,98%皆屬私人所有,2%屬國有財產署與臺北市政府所有〈抵稅地〉,坐落於光復抽水站旁之土地。其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垃圾處理場用地〉已有20餘年。新北市政府為免民眾抗爭與促進經濟發展,擬將公共設施保留地〈垃圾處理場用地〉整體開發〈採區段徵收〉。 經濟因素 行政院為因應台灣北部區域公共用水成長需求,為充份有效利用現有水源設施,增設「調度管線」靈活調度新店溪及大漢溪流域水源,供應台北市及新北市板新地區至民國110年計畫人口約630萬人及其工商業發展用水需求。配水池設施地下化,部份用地上面做為公園,供民眾休息遊憩使用。以解決板橋、樹林、土城地區自來水供應問題。一、可節省開發水源鉅大成本。二、施工期間投入經費、人力可促進經濟發展。 三、北部地區共享水資源,促進產業發展。 文化及生態因素 一、開發區1公里範圍內,四周並無需要保護與留存之文化資產或景點,不會造成當地環境之衝擊。 二、配水池設施地下化,部份用地上面做為公園,供民眾休息遊憩使用。可供多目標使用。 三、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定,評估結果對文化及生態之影響尚在容許範圍。 永續發展因素 該土地可永續利用,光復加壓站工程可供給板橋、樹林、土城地區質優、量足之自來水。 其他 行政院核定北水南調,北部地區共享水資源。 必要性 計畫目的與土地合作關聯理由 配合行政院指示水資源調配比照電力供應之迴路系統,應研議備用水源及備援系統之規劃,以充份有效利用現有水源設施,增設「調度管線」靈活調度新店溪及大漢溪流域水源,供應台北市及新北市板新地區至民國110年計畫人口約630萬人及其工商業發展用水需求,因幹管沿線地區均高度發展,加壓站調解池用地難覓,又需配合設施設置規模,故調解池蓄水量採用日輸水容量之十分之一,約8萬立方公尺,擬取得用地約2.38公頃土地。配水池設施地下化, 所需土地已達最小範圍之理由 供應台北市及新北市板新地區至民國110年計畫人口約630萬人及其工商業發展用水需求,施作8萬噸配水池做為中繼加壓站。依工程需求選取公共設施保留地〈垃圾處理場用地〉損害最小,及所需土地已達最小範圍,並部份用地上面做為公園,供民眾休息遊憩使用。以創造雙贏減少抗爭。 用地勘選土地理由 一、 依工程需求面積、高程、經費、維修等考量。 二、 選擇損害最小之地方公共設施保留地〈垃圾處理場用地〉,作為光復加壓站用地 無其他方式取得理由 光復加壓站辦理都市計畫專案變更,依民國100年6月9日新北市第六次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決議:本案土地取得方式修正為「本地區以一般徵收方式為原則,惟如土地所有權人願意先行提供土地供自來水加壓站使用,則得併入垃圾處理廠用地辦理整體開發」。 其他 旨案為北水南送政策,南、北勢溪與大漢溪水源互調,光復抽水加壓站可作為中繼加壓站,共享水資源。增加供水安全係數。 適當性 為民眾免於無水可用之窘態,本公司依工程需求,選擇損害最小之地方為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垃圾處理場用地〉,施做光復抽水加壓站,有其適當性。新北市政府為減少抗爭,配合行政院北水南運政策。將12.16公頃垃圾處理場用地採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可繁榮經濟,以免造成民怨,共創雙贏。 合法性 一、 旨案土地座落新北市板橋區埔墘段269地號等10筆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第3項公用事業。本公司並得依第11條規定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本公司依程序辦理有其合法性。 二、 業奉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臺經字第0950059312號函核定辦理。 板新地區供水改善二期工程計畫之實施,可獲得效益如下: (一)滿足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至民國110年之民生用水需求。 (二)現有水源調度,減緩新水源設施(坪林水庫)開發壓力 。 (三)節省政府水源開發投資。 (四)僅需輸水工程,減少對周遭環境衝擊。 (五)工期短,提早解決板新、桃園地區缺水問題。 (六)增進新店溪水源整體有效調度利用。 (七)促進大漢溪水源之彈性調配。 九、 第三次公聽會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 所有權人 陳述意見內容 回應及處理情形 洪清日君 1.土地先行同意供自來水加壓站使用係為有償租用或無償提供,如為有償則租金如何計算與支付?如為無償則地價稅如何處理? 台水公司:本公司自光復加壓站工程開工日起至全區整體開發補償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日止,依當年期土地公告地價總值5%支付年租金。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府基於協助立場清運地上廢棄土方。地主所述租金支付係從自來水公司工程開工日起支付。 2.同意書中自來水公司應承諾,若將來政府因故無法將簽立同意書之地主土地納入整體開發確定時,則貴公司願以105年度市價40萬/坪向地主價購(並以公告現值調幅調整之)做為補救措施。 台水公司: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應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故本公司擬委託3家估價師估價並參考新北市政府評定徵收市價後,以合理市價辦理協議價購。 3.地主以同意書承諾自來水公司先行使用土地乃期盼能參與整體開發取回分配土地,是否可請權責單位能給予簽同意書之地主參與開發承諾之公文書回覆。 新北市政府:本整體開發都市計畫變更案,已送內政部都委會審查中,預計12月底將會審核完成;新北市府將依據自來水公司所提供土地同意書份數,納入並提供給內政部都委會及區段徵收審查會等委員參考,並會副知出具土地同意書之地主。 4.協議價購價格希望以市場正常交易價格40萬/坪價購。 台水公司: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應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故本公司擬委託3家估價師估價並參考新北市政府評定徵收市價後,以合理市價辦理協議價購。 馮美齡君 1土方清運費絶對不能循往例由地主分擔,請明確告知土方清除費用應由誰支付?不應由地主支付 新北市政府:廢棄土方清運費用求償案,已循司法途逕解決,目前係針對當時行為人嘉慶環保公司進行求償,未來將俟法院判決結果而定。 2沒有使用土地,卻要繳交地價稅,在嘉慶公司撤照後到台水公司進場施工前,應免繳地價稅。 新北市政府稅捐處:依土地稅法第3條規定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第19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優惠稅率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黃南山君、黃枝櫻君、李黃海君、黃祿任君 有關第12區管理處已興辦召開「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中「光復抽水加壓站」工程用地第3次公聽會,相信前2次各與會地主均予明確表示,土地使用希望併入垃圾處理廠用地整體開發。惟貴處函文所言願意先行提供土地供加壓站使用,則得併入部份,除新市政府城鄉局未能明確同意外,亦使用相關期程與方式及細節均未明確告知,僅含糊帶過;另如以一般地價徵收,應符合公平原則,以實價登錄價格徵收,以避免引發民怨。 台水公司: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本公司均依規定送新北市政府評定市價。 新北市政府:整體開發期程,需俟都市計畫審竣,發佈實施後,再進場查估地上物、規畫設計、區段徵收公告、驗收..等預計約需4年。 王勝賢君 1.土地已變更為自來水用地,但却無法減免地價稅,請相關單位幫忙處理。 新北市政府稅捐處:依土地稅法第3條規定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第19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優惠稅率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2.先行提供自來水公司使用的期間要多久?整體開發的時程要多久?那時整體開發會開始動工?地主怕提供使用後,整體開發却遙遙無期?自來水公司是否能在先行提供使用2年後,整體開發無法動工時,自來水公司願意以市價洽購,且不得少於40萬/坪。 台水公司:本公司自光復加壓站工程開工日起至全區整體開發補償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日止,本公司擬委託3家估價師估價並參考新北市政府評定徵收市價後,以合理市價辦理協議價購。 新北市政府:整體開發期程,需俟都市計畫審竣,發佈實施後,再進場查估地上物、規畫設計、區段徵收公告、驗收..等預計約需4年。 3.土地清運費用,需要地主負擔嗎?請給明確答覆?選址是由你們選擇的,清運費用是公開招標的,地主無主導權,却要把義務推給地主。 新北市政府:廢棄土方清運費用求償案,已循司法途逕解決,目前係針對當時行為人嘉慶環保公司進行求償,未來將俟法院判決結果而定。 4.如有部份地主無提供先行土地同意書,則清運廢土有辦法清運嗎? 台水公司:有關廢棄土方清運部份係由新北市府統籌辦理,本公司將檢送台端「陳述意見表」,惠請新北市政府研議後回覆。 十、結論: 〈一〉有關本工程計畫內容已與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單位說明清楚並充分瞭解。 〈二〉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以書面言詞陳述之意見,將以正式回應及處理情形列入會議紀錄,函寄所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於新北市政府、板橋區公所、相關里辦公處公告處所,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與本公司網站張貼公告,倘有其他意見可以書面提出陳述意見或電話詢問。 十一、散會:11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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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6-08-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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