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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板新廠板橋線三峽橫溪橋段送水幹管替代管線水管橋工程」101年第2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發布日期: 2012/04/09

興辦「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中「光復加壓站」工程用地第2次公聽會會議記錄 一、 事由:說明「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中「光復加壓站」工程用地之興辦事業概況,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 日期:101年4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 三、 地點:新北市板橋區公所6樓會議室〈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30號〉 四、 主持人:黃課長 永富 紀錄:張秋棕 五、 會議出席單位及人員、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簽到簿。 六、 主持人致詞: 各位鄉親大家好,有勞各位鄉親再次蒞臨參加。因為「土地徵收條例」修正公告,依規定要辦理兩次公聽會,針對設置「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中「光復加壓站」工程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跟各位鄉親說明。本次4月26日召開之第二次公聽會針對4月12日第一次公聽會,各位鄉親陳述意見部份作一個說明。本次公聽會主要在說明本計畫工程內容,徵收土地四至界限、範圍及概況與法令之依據,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陳述意見。所有權人如有陳述意見,請以書面為之,並請簽明或蓋章。本公司會以書面回應與處理。 七、 興辦事業概況: 〈一〉為因應台灣北部區域公共用水成長需求,行政院於89年核定『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並分兩期執行,一期工程已於93年7月完成通水作業;二期工程因新店溪及大漢溪供水區之社會經濟發展迥異於前,為解決板新地區中、長期用水需求,同時因應新店溪水源供應台北市、縣,而大漢溪水源供應桃園地區之政策目標,另基於93年發生艾利颱風造成桃園地區缺水事件,配合行政院指示水資源調配比照電力供應之迴路系統,應研議備用水源及備援系統之規劃,以充份有效利用現有水源設施,增設「調度管線」靈活調度新店溪及大漢溪流域水源,供應台北市及新北市板新地區至民國110年計畫人口約630萬人及其工商業發展用水需求,依此經濟部水利署與本公司爰提「板新二期工程計畫書」,作為後續工程實施之參據,本工程計畫書於95年12月奉行政院核定執行。「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實施新店溪和大漢溪水源「共同調度供水」機制,有關供應板新地區用水分由北水處與水公司執行辦理,水公司部分由永福橋端增設水量調度幹管口徑2200mm∮至瓊林橋長約12公里之輸配送水管,及增設置土城、光復、浮洲、新五路等四處加壓設施及聯通現有管網之管線銜接工程。光復加壓站即屬計畫加壓站之一,光復加壓站工程用地依工程需要分析比較,選定新北市板橋區埔墘段269地號等10筆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垃圾處理場其中之一部份,面積2.38公頃,配水池設施地下化,部份用地上面做為公園,供民眾休息遊憩使用。 〈二〉 光復加壓站:位於中和市及板橋市交界處之埔墘地段,計畫最大日供水量為81萬立方公尺,加壓供應板橋、新莊、五股、泰山等供水區。機電設備為7部1800HP抽水機,其中一部備用。因幹管沿線地區均高度發展,加壓站調解池用地難覓,又需配合設施設置規模,故調解池蓄水量採用日輸水容量之十分之一,約8萬立方公尺,擬取得用地約2.3公頃。(板橋市埔墘段262-4、263、269、270、271-1、272、273-2、290-7、291-2、291-3等10筆地號土地,總面積2萬3830平方公尺) 〈三〉 用地範圍之四至界限:詳附相當圖籍於后。 〈四〉 用地範圍內公私土地筆數及面積,各占用地面積之百分比: 詳如下表:10筆面積23830平方公尺 土地權屬 面積 m2 百分比〈%〉 土地所有權人 公有 450.58 1.89% 國產局與臺北市政府 私有 23379.42 98.11% 王嘉慶君等134人 合計 23830 100% 〈五〉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改良物概況: 有堆積土石方約30萬/立方公尺 〈六〉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情形及其面積比例: 詳如下表:自來水事業用地 土地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m2 百分比〈%〉 自來水事業用地 23830 100% 合計 23830 100% 八、 事業計話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 評估分析項目 影響說明 公益性 社會因素 光復加壓站工程用地依工程需要分析比較,選定新北市板橋區埔墘段269地號等10筆土地,98%皆屬私人所有,2%屬國有財產局與臺北市政府所有〈抵稅地〉,坐落於光復抽水站旁之土地。其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垃圾處理場用地〉已有20餘年。新北市政府為免民眾抗爭與促進經濟發展,擬將公共設施保留地〈垃圾處理場用地〉整體開發〈採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 經濟因素 行政院為因應台灣北部區域公共用水成長需求,為充份有效利用現有水源設施,增設「調度管線」靈活調度新店溪及大漢溪流域水源,供應台北市及新北市板新地區至民國110年計畫人口約630萬人及其工商業發展用水需求。配水池設施地下化,部份用地上面做為公園,供民眾休息遊憩使用。以解決板橋、樹林、土城地區自來水供應問題。一、可節省開發水源鉅大成本。二、施工期間投入經費、人力可促進經濟發展。 三、北部地區共享水資源,促進產業發展。 文化及生態因素 一、開發區1公里範圍內,四周並無需要保護與留存之文化資產或景點,不會造成當地環境之衝擊。 二、配水池設施地下化,部份用地上面做為公園,供民眾休息遊憩使用。可供多目標使用。 三、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定,評估結果對文化及生態之影響尚在容許範圍。 永續發展因素 該土地可永續利用,光復加壓站工程可供給板橋、樹林、土城地區質優、量足之自來水。 其他 行政院核定北水南調,北部地區共享水資源。 必要性 計畫目的與土地合作關聯理由 配合行政院指示水資源調配比照電力供應之迴路系統,應研議備用水源及備援系統之規劃,以充份有效利用現有水源設施,增設「調度管線」靈活調度新店溪及大漢溪流域水源,供應台北市及新北市板新地區至民國110年計畫人口約630萬人及其工商業發展用水需求,因幹管沿線地區均高度發展,加壓站調解池用地難覓,又需配合設施設置規模,故調解池蓄水量採用日輸水容量之十分之一,約8萬立方公尺,擬取得用地約2.38公頃土地。配水池設施地下化, 所需土地已達最小範圍之理由 供應台北市及新北市板新地區至民國110年計畫人口約630萬人及其工商業發展用水需求,施作8萬噸配水池做為中繼加壓站。依工程需求選取公共設施保留地〈垃圾處理場用地〉損害最小,及所需土地已達最小範圍,並部份用地上面做為公園,供民眾休息遊憩使用。以創造雙贏減少抗爭。 用地勘選土地理由 一、 依工程需求面積、高程、經費、維修等考量。 二、 選擇損害最小之地方公共設施保留地〈垃圾處理場用地〉,作為光復加壓站用地 無其他方式取得理由 一、光復加壓站辦理都市計畫專案變更,依民國100年6月9日新北市第六次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決議:本案土地取得方式修正為「本地區以一般徵收方式為原則,惟如土地所有權人願意先行提供土地供自來水加壓站使用,則得併入垃圾處理廠用地辦理整體開發」。 二、旨案土地採租用、一般徵收與區段徵收併行。 其他 旨案為北水南送政策,光復加壓站可作為備用水源,共享水資源。增加供水安全係數。 適當性 為民眾免於無水可用之窘態,本公司依工程需求,選擇損害最小之地方為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垃圾處理場用地〉,施做光復加壓,有其適當性。新北市政府為減少抗爭,配合行政院北水南運政策。將12.16公頃垃圾處理場用地採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可繁榮經濟,俾免造成民怨。共創雙贏。 合法性 一、 旨案土地座落新北市板橋區埔墘段269地號等10比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第3項公用事業。本公司並得依第11條規定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本公司依程序辦理有其合法性。 二、 業奉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臺經字第0950059312號函核定辦理。 九、第一次公聽會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一覽表: 編號 所有權人姓名 陳述日期 陳述意見內容 回應及處理結果 1 陳寶琳君 101.04.12 一、貴公司光復加壓站用地,以市價徵收使用2.38公頃土地,其餘垃圾處理場用地是否仍維持原開發計畫。 二、貴公司採一般徵收,惟地主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可參與整體區段徵收開發。新北市政府是否繼續開發。 一、新北市政府依原說明會,繼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其整體開發之目標是不變的,請各位鄉親放心,新北市政府仍維持12.16公頃公共設施保留地〈垃圾處理場用地〉原開發計畫。 二、依民國100年6月9日新北市第六次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決議:本案土地取得方式修正為「本地區以一般徵收方式為原則,惟如土地所有權人願意先行提供土地供自來水加壓站使用,則得併入垃圾處理廠用地辦理整體開發」。土地所有權人願意先行提供土地供自來水加壓站使用。在都市計劃變更期間本公司採租用。 三、新北市政府政府都市計畫變更,已於2月份決標由永奕工程顧問公司得標,預計102年12月都市計畫發布實施。 2 蔡宏俊君 101.04.12 一、本次公聽會係「土地徵收條例」修正公告,貴公司重新補辦程序。 二、有關原地主 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者,請台灣自來水公司儘速辦理租用。 一、 因為「土地徵收條例」修正公告,依規定要辦理兩次公聽會,針對設置「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中「光復加壓站」工程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跟各位鄉親說明。 二、 本公司擬於第2次公聽會與會議紀錄及土地租賃契約書一併送各位地主審閱。如有意見請書面告之或電話連絡。 三、 本公司依簽訂之土地使用同意書辦理租用,惟土地租賃契約書需經陳報本公司總管理處審核後,再簽訂契約書。 3 王嘉慶 101.4.12 1.本次加壓站預定地,屬於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保留地,20餘年來政府每年調整價格,有意壓低地價,以便日後以相對便宜的代價去徵收需用的土地,如光復國中、光復抽水站及環快道路等,地主長期受到不公不義的對待,民怨已深,如今政府已開始注意並關心土地徵收的公平與正義,請自來水總公司(需用土地者)及權責單位(新北市地政局)亦能等同視之,維護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 2.新修正之「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應由用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另「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一、新北市政府為減少抗爭與民怨於100年6月9日新北市第六次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決議:本案土地取得方式修正為「本地區以一般徵收方式為原則,惟如土地所有權人願意先行提供土地供自來水加壓站使用,則得併入垃圾處理廠用地辦理整體開發」。供地主選擇可供租用參與整體開發或一般徵收。 二、「土地徵收條例」修正總統令於1月4日公告,第11條應由用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本公司依程序辦理2次公聽會。會再召開協調會依核定市價與各位地主協議價購。 三、「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63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三十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十、 第二次公聽會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一覽表: 編號 所有權人姓名 陳述日期 陳述意見內容 回應及處理結果 十一、結論: 〈一〉計畫內容已與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單位說明清楚並充分瞭解。 〈二〉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以書面言詞陳述之意見,將以正式回應及處理情形列入會議紀錄,函寄所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於本公司網站公告。 十二、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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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2-04-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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