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之受水池及消防用水相關規定
發布日期: 2021/11/11
"自來水水壓不足供應建築物衛生設備用水需要時,設置加壓設備:
(一)用戶裝設之抽水機,應自受水池抽水,不得由水管直接抽水,受水池之容量為設計用水量十分之二以上。
(二)蓄水池與水塔容量合計應為設計用水量十分之四以上至二日用水量以下。住宅類之一般供水區應為1.0日設計用水量,供水條件特殊或停復水較困難等地區,採個別訂定基準值(如附件)。
(三)受水池及水塔不得用有礙水質之材料建造,頂蓋及人孔必須嚴密(頂蓋為不鏽鋼材質),通氣口應加設防蟲網。水塔應設溢流管,管口應加設防蟲網。
(四)水塔底應設清洗用之洩水管及止水閥,設置於建築物內之水池、水塔不得與建築物其他部分兼用,並應可從外部對水池、水塔各面進行維修檢查(間隔45公分以上)。
(五)自來水用水設備標準第十八條:「自來水與非自來水系統應完全分開。」故消防用水依上項規定需與自來水系統完全分開。
(一)用戶裝設之抽水機,應自受水池抽水,不得由水管直接抽水,受水池之容量為設計用水量十分之二以上。
(二)蓄水池與水塔容量合計應為設計用水量十分之四以上至二日用水量以下。住宅類之一般供水區應為1.0日設計用水量,供水條件特殊或停復水較困難等地區,採個別訂定基準值(如附件)。
(三)受水池及水塔不得用有礙水質之材料建造,頂蓋及人孔必須嚴密(頂蓋為不鏽鋼材質),通氣口應加設防蟲網。水塔應設溢流管,管口應加設防蟲網。
(四)水塔底應設清洗用之洩水管及止水閥,設置於建築物內之水池、水塔不得與建築物其他部分兼用,並應可從外部對水池、水塔各面進行維修檢查(間隔45公分以上)。
(五)自來水用水設備標準第十八條:「自來水與非自來水系統應完全分開。」故消防用水依上項規定需與自來水系統完全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