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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類設施維護管理情形

發布日期: 2023/11/23

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依「建築法」 77 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委外辦理檢查,每 1~4 年 1 次(依建物類別、規模而定)。
2.昇降設備: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每年安全檢查 1~2 次(依建築物年限而定)。
3.消防設備:依「消防法」第 9 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委外辦理檢查及申報,每年 1次。
4.高低壓電器設備: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委外辦理檢查,每半年檢驗 1次,每年停電檢驗1次,檢驗資料送當地縣市政府機關及當地台電公司營業處備查。
 
建築類設施維護管理執行表.jpg 建築類設施維護管理執行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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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11-23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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