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費附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非加收水費5% 】
發布日期: 2024/06/06
本公司於粗坑溪取水以提供宜蘭縣溪北地區民眾用水,但近年受氣候變遷影響及面臨開發帶來之污染,為維護自來水供水品質、強化供水水源穩定,經濟部依據「自來水法」第11條規定於113年1月16日公告劃定「宜蘭縣粗坑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減少水源污染的風險,保障宜蘭縣民眾用水安全。
惟保護區內居民土地開發受限,為落實「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原則,經濟部依據「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第十條於113年5月2日公告開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宜蘭縣粗坑水質水量保護區」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自113年5月1日起開徵,本公司將於113年7及8月起隨水費單附徵,其附徵費率以用水費之5%計收,若以一般用戶為例,40度的用水約增加16元費用。徵收範圍以深溝淨水場主要供水範圍為界定標準,以宜蘭市(梅洲里、北津里與茭白里除外)與員山鄉部分地區(台七丁線以南)為徵收對象。
自113年7月起隨水費「附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並非水費加收5%,其屬代徵性質,所收取費用均全數繳交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納入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運用,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服務回饋之用。
惟保護區內居民土地開發受限,為落實「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原則,經濟部依據「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第十條於113年5月2日公告開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宜蘭縣粗坑水質水量保護區」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自113年5月1日起開徵,本公司將於113年7及8月起隨水費單附徵,其附徵費率以用水費之5%計收,若以一般用戶為例,40度的用水約增加16元費用。徵收範圍以深溝淨水場主要供水範圍為界定標準,以宜蘭市(梅洲里、北津里與茭白里除外)與員山鄉部分地區(台七丁線以南)為徵收對象。
自113年7月起隨水費「附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並非水費加收5%,其屬代徵性質,所收取費用均全數繳交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納入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運用,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服務回饋之用。
「宜蘭縣粗坑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範圍、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徵收範圍
粗坑水質水量保護區附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宣傳